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完善领导体制明确职责权限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情况问答(二)编发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编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情况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问答(二)》选取各地各高校咨询较为集中的10个问题,涉及日常监督、执纪执法、职责权限、队伍建设等多个业务环节,对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权威指导,有助于各地各高校精准把握政策精神,推动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意见》要求,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领导,驻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注意到,《问答(二)》中有近半数问题与领导体制的具体运行有关。例如,就“地方纪委监委能否对中管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巡视整改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问答(二)》明确,中管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或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协助事项,实行一事一授权或委托。
关于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向地方纪委监委移交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程序问题,《问答(二)》指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在初步核实基础上如何向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移交以及联合审查调查工作,由中管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予以细化和规范。
中管高校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正职在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等方面负有承上启下的重要责任,其中部分正职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重要来源,涉及这些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备案。
为了更好落实加强对关键少数、关键领域监督的改革要求,《问答(二)》专门对何为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正职作出规范,即“所在部门、单位现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践中,有的部门、单位正职由校领导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常务)实际上也相当于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意见》明确了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6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以及8个方面的工作权限,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提供了基本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监察权的使用并不是不受约束的。《问答(二)》对此划出红线——中管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具有再派驻(派出)监察机构或向下级单位授权履行监察职责的权限,中管高校二级纪检机构没有监察权,不得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据悉,今年6月,第二监督检查室已编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情况问答(一)》,聚焦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学校党委的关系、国家监委派驻中管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成员范围等7个方面问题作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