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私盗窃老人钱财拒不认罪 检察官当庭点破证据矛盾

日期:08-04
检察官

正义网桂林8月4日电(通讯员吴晓燕伍江萍)“被告人诸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指控的保姆“零口供”盗窃案,被告人依法获刑。

年近九旬的柳老伯因老伴患上老年痴呆症、子女又远在外地无法照顾,经人介绍便聘请了诸葛某某为保姆,在家中照料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2021年9月的一天,诸葛某某通过帮柳老伯交电费发现,柳老伯手机短信提醒中显示着银行卡余额。诸葛某某盯着这一串297570.32元的数字,心中便产生了贪念。随后,诸葛某某趁着柳老伯晚上睡着后,便询问其丈夫并用柳老伯的手机微信绑定了柳老伯的银行卡。在之后的2021年9月至10月间,诸葛某某私自使用柳老伯的手机操作微信秘密转账、发红包,把柳老伯银行卡内的297520元转账至自己的账户。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事后诸葛某某还将柳老伯手机上的所有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并将一张写有柳老伯出借两万元给自己的借条篡改为“借两十万”。如此一番操作后,诸葛某某以为自己能够成功逃避法律的追责。

在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过程中,诸葛某某完全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没有盗窃且有“两十万”的借条为证,另外9万余元是柳老伯给自己的辛苦费。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证据后综合分析判断,庭审中逐一点破了诸葛某某的狡辩之处和自相矛盾的说法,认为本案重要证据“两十万”的借条经依法鉴定是诸葛某某篡改的,并且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有效,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诸葛某某的“零口供”与在案证据矛盾且无任何证据支持,因此本案已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锁链,可以认定盗窃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诸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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