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 一男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日期:08-04

正义网赣州8月4日电(通讯员袁观连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依法予以惩处,可如果贩卖的是假毒品,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日前,由江西省于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犯贩卖假毒品一案,罗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通过网络软件联系到吸毒人员谢某,二人商定由罗某将冰毒从南昌市送到于都县,谢某会以230元/克的价格从罗某处购买冰毒。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在南昌从一男子手中以17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75克冰毒疑似物。罗某携带该冰毒疑似物来到于都县后,便通知谢某出来交易。谢某感到害怕,遂将这一情况向公安局报案。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毒品疑似物在某宾馆与谢某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了罗某带来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其中一包净重48.26克,一包净重22.09克(辅料)。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假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当作真冰毒进行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承办检察官表示,虽然此案件没有达到贩卖真毒品的严重危害,但却在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该案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最终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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