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说明和立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说明和立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节水条例(草案)说明和立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及《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
北京此次对城市更新的立法,突出首都特点,明确适用范围,对“更新是什么”“更新谁来管”“更新依据什么”“如何推动更新”“由谁更新”“怎样更新”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
记者获悉,《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出加强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提出,严控用水总量,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加强重点单位用水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违法用水、浪费用水举报奖励制度和节水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惩戒。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建筑物内共有部分改造可由相关业主进行表决
为什么要对城市更新立法?
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提出推动城市存量资源有机更新。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受市政府委托作关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时介绍,北京市把城市更新作为保障民生和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市委城市工作委员会成立城市更新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下设推动实施、规划政策、资金支持三个工作专班。北京逐步形成了包含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圈等多种类型的城市更新项目,并不断推进实施。
“北京城市更新类型多、数量大,在减量双控发展要求下,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不高,社会资本投资动力不足,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规划引领,加强政策保障,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利,有效促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崔杨说。
城市更新是什么?涵盖哪些内容?
记者了解到,此次城市更新立法,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服务首都功能,注重传承历史文脉,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城整体保护。同时,立足城市减量发展新阶段,强化规划引领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保障措施,解决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路径不畅等问题。
立法坚持民生导向,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强化社会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相关决策机关依法履行重大决策程序。
条例草案突出首都特点,明确适用范围,解决“更新是什么”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
这些内容具体包括: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类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谁来管?依据是什么?
条例草案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组织统筹,解决“更新谁来管”的问题。明确市级统筹、区级主责、街乡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等政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重点街区的城市更新,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区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街区更新,搭建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化解矛盾纠纷。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了解和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对于“更新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条例草案从规划、实施两个层面,为更新项目落地提供具体指导与依据。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引领项目实施。明确先治理后更新、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严格城市风貌管控等11项城市更新基本要求。
对于“如何推动更新”的问题,条例草案在严格落实减量双控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规划、土地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建筑规模激励、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土地过渡期、土地续期与弹性年期、地上地下分层开发、腾退地下空间利用等政策规定;同时,明确了财税金融方面的支持政策。
城市由谁更新?怎样更新?
条例草案规定,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物业权利人可以利用自有物业开展更新活动,并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物业权利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材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执行经依法表决、审查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等方面义务;兼顾少数人利益,明确了受侵害业主的权利救济渠道。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实施主体、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及主要职责,规定实施主体应当依法编制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内物业权利人达成共同决定。
条例草案还对实施方案表决进行规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业主依法对共有部分的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其中,对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相关业主进行表决。规定街道(乡镇)、村(居)委会依申请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推进多元共治。对于拒不执行实施方案或者少部分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明确了相应的异议处置机制。
条例草案从优化实施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督上,解决“怎样更新”的问题。结合城市更新各类项目特点,分类明确更新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支持政策。优化项目实施与管理,明确项目库管理与城市更新计划管理机制,规定了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并进一步优化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具体包括并联办理、提前开展招投标、审批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等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市级监督指导区级、区级全过程监管项目的管理要求。社会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建议
进一步研究鼓励自主更新
针对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也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涉及鼓励自主更新、引导公众参与等方面内容。如鼓励多个相邻城市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采用合伙、入股等方式开展自主更新;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的诉求协调平衡机制,便于更好地指导工作实际,提高更新效率。
此外,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介绍,调研中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库由谁建立、如何入库等方面的内容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遴选方式,明确细化项目库的申报主体和程序,更好地引导各方形成预期、有序参与。
同时,为保障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政策配套、与专项规划相衔接的投资规模分析、社会资本引入机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规配套文件,同步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宣传。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统筹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出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支持建设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量子通信等网络基础设施,形成网络服务体系;推动建设感知物联网,提高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
条例草案还提出,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建设城市智能计算集群,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融合发展。
在加强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
加快培育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
条例草案还在推动数字产业化和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
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据安全服务业、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共享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互联网医院、数据支撑的研发和知识生产产业发展。
在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全面深化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新型工业网络部署,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建设数字口岸、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数字化水平;支持和规范数字消费新模式,提升数字生活品质。
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慧治”
条例草案对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作出规定,提出强化整体统筹。遵循“四梁八柱深地基”的总体框架布局,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规划体系。
条例草案提出,推进数字政务“一网通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推进决策支撑“一网慧治”,建设智慧决策应用统一平台,深化数据赋能基层治理。
公共机构通过场景开放,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并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测试验证、应用试点等条件;要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符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实现全流程管理。
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构建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
背景
北京市司法局:
立法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据统计,2021年北京市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占GDP比重达40.4%,数字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享共用程度不够;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行业公共数据被部分企业垄断,数据交易模式不健全;数字产业化的规模体量还不够大,创新质量还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还不够强等。
“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数字经济地方立法,建立全面系统有效的数字经济促进政策措施体系,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推动北京数字经济规模和竞争力持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崔杨说。
据悉,北京数字经济立法,突出首都特色和亮点,创新规定数字原生、数据资产化、数据权益保护等制度机制,体现全国领先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智慧城市建设独立成章,打造智慧城市发展北京样板;构建数据交易制度,推动在数据要素市场领域先行先试,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同时,关注企业数字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在动力供给、活力释放、助力增强、压力传导等方面,从促进发展的角度强化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竞争和社会生活的新秩序,切实维护新业态群体的合法权益。
立法还将北京数字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制度上升为地方立法,以法治手段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尊重数字经济“尚未定型、仍在高度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对目前“看不准、吃不透”的事项,地方立法要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预留足够的制度空间,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环境。
建议
着重解决数字鸿沟等问题
针对条例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强化数据安全方面处理者、监管者主体责任;更大范围地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更好发挥政府在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中的保障作用等。
记者注意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提出“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着重解决数字鸿沟”问题,数字政府和数字化社会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应增加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数字化手段提升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认为,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应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际问题,条例草案应增加智能化服务创新的有关规定,在数字化服务中要强化适老助残的便利性,保障特殊主体的正当权益。
《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
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
《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对加强源头管控作出规定,提出严控用水总量,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严格落实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行业用水定额,强化定额约束作用;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目录;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建设节水设施。
同时,草案提出全过程节水管理,设节水措施专章,强化“取供用排”各环节主体节水责任,重点针对浪费水现象突出的用水环节和高耗水单位,严格节水责任和措施。
取水环节,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设施管护,严控取输水损失;地下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补充取水许可延续及注销制度。
供水环节,规定供水单位在制水、管网改造、漏损控制等方面责任,细化节水管理措施,健全考核制度;严格供水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日常管护责任;加强管网保护,供排水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管网损坏。
用水环节,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培养节水生活方式,禁止擅自改变居民用水用途;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细化节水责任和义务;建立用水预警和分析制度;针对管理薄弱和节水潜力大的农业灌溉、环境绿化、制售水、高耗水服务业等领域,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明确节水措施,提升节水效果;公共机构应带头使用节水产品和设备,建设节水型单位。
排水环节,提出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明确优先使用再生水情形,扩大再生水利用;鼓励回收利用工业废水,提高利用率;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利用。
草案提出,加大对节水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节水产业发展,完善水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村(居)委会将节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加强重点单位用水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违法用水、浪费用水举报奖励制度和节水信用管理制度。
草案还提出,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惩戒。对新增管理要求和规范,根据上位法授权或者参照上位法对类似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结合实际需要及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设定法律责任。
建议
建议研究细化水价调节制度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办公室提出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的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
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及节水设施设计、验收管理,是节水管理的关键节点。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提出,为确保合法性、操作性,建议明确水资源论证的基本内容,并区分直接从河湖、地下取水和从输水管线、公共供水管线、再生水管线取水,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规定。同时,鉴于放管服改革过程中,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基本改为备案制,计划用水管理也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建议研究完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管理规定,强化相关部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关于完善计划用水管理与水价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提出,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费收缴和水价调节,是节水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用水总量过程控制的必要措施。建议适当细化《条例草案》中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研究细化水资源费和水价调节制度;做好前述制度的衔接,理顺水务、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供水企业职责,更好运用税费征收和水价调节等经济手段实现总量控制。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还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参与节水的义务,优化宣传教育和激励措施,完善供水管网改造及管护的规定,健全节水计量、节水标准和水效标识管理等制度。
A04-A05版采写/新京报记者吴为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