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给性引诱未成年人建立“法律拒止机制”

日期:07-27
未成年人法律新京报

▲未成年人接触网络频繁。图/IC photo

▲未成年人接触网络频繁。图/IC photo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未保办(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举行“清朗•2022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建议,对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将性引诱未成年人设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进行严厉打击。

当下,未成年人接触网络频繁,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也日益增多。所谓性引诱,主要指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以性活动为目的建立联系的言行。施害者往往利用互联网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场所,先观察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再通过语言哄骗、赠送礼物等手段培养感情,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慢慢诱导未成年人接触性主题内容。

性引诱行为害莫大焉,其最终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或性剥削,而在性引诱的过程中,危害就会逐渐显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伤害,性观念的养成会受到负面的影响,有些未成年人还因此走上歧途,这些危害投下的阴影可能会伴随未成年人的一生。

此外,施害人大多在网上作案,施害手法却非常隐蔽。案例研究显示,网络性引诱案件的受害人都为3人以上。显然,在网络环境中,性引诱未成年人的难度和成本较低,成功率较高。

因此,防范打击性引诱未成年人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紧迫性,而佟丽华的建议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该给性引诱未成年人建立“法律拒止机制”了。

此次,网信办、未保办、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清朗•2022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把性引诱未成年人列为一项整治重点,迈出了积极的一步,释放出强烈清晰的监管治理信号。

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不妨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提炼治理经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修法或出台法律解释等方式,明确性引诱未成年人的概念和行为特征,列出与未成年人网络交流的禁止情形。

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严防基于互联网针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性引诱行为。

有了“法律拒止机制”,整治性引诱未成年人行为就有了更强的法律支撑,从行政行为上升到法律行为,更好为未成年人筑起坚实的“法律隔离墙”。

“法律拒止机制”的建立,对相关部门和家庭监护人本身也是一种提示和督促,能让社会各界认识到性引诱行为的危害性,提升对防治性引诱行为的重视程度,凝聚防治性引诱行为的共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氛围。

撰稿/李英锋(律师)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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