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故事 日常监督找回“消失”的租赁费

日期:07-26

“有人在我们村集体的滩涂地上修了鱼塘做钓鱼生意,但不知道有没有交土地承包费。”近日,平凉华亭市某镇纪委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听到某村多位村民反映这一问题。

镇纪委工作人员当即前往该村村委会了解情况。“听说有人承包村集体的土地经营鱼塘,租赁费是多少?怎么收缴的?村民都知道吗?”

当纪委工作人员询问鱼塘有关事项时,该村村委会主任曹某某立即解释道:“鱼塘的租赁费是我收的,但还没有来得及上缴,修鱼塘的时候大家都看到了,所以我也没有主动告知村民。”

除了没有及时上缴租赁费,有没有占为己有或挪用的问题,具体的情况是什么……镇纪委研究决定,对该问题展开核查。

随后,镇纪委成立核查组,从入户走访村民入手。“您知道咱们村里办鱼塘的滩涂地收取过土地租赁费吗?”

“只知道有人修了3座鱼塘,但没听说交了土地租赁费。”

“我听鱼塘老板说,给村里交了租金,但具体交了多少,我不太清楚。”

村民们说法各不相同,于是,核查组又找到鱼塘经营者周某进一步了解情况。

原来,2021年3月22日,经该村“两委”会议商议,将10亩滩涂地租给周某,用于经营鱼塘,租赁期限为3年,土地租赁费共计3万元。同年3月31日,周某委托他人将土地租赁费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该村村委会主任曹某某。

通过调查曹某某微信明细、银行流水和相关票据等,核查组最终查明,曹某某在收到土地租赁费后未上缴村集体账户,而是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和村集体开支,其中用于个人日常支出27900元,支付村集体日常开支2100元。

调查中,曹某某主动交代有关问题,并将违纪资金及时退缴,本可以从轻处理,但镇纪委工作人员在核查中发现,曹某某曾因超标准收取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自筹资金,2019年1月曾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属于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最终,镇纪委决定给予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免去村委会主任职务。(供稿李琦编辑毛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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