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辽阳7月22日电(记者张宇虹刘键通讯员卢金友)“没想到小时候我们印象中的‘黄鼠狼’(学名黄鼬),现在是国家保护的对象,我们愿意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近日,由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吴某、徐某在法庭陈述中说道。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最终以吴某、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各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
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吴某、徐某在无狩猎证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灯塔市张台子镇、太子河区202国道东干河水田等地,铺设捕鼠夹猎捕“黄鼠狼”400余只,由徐某哥哥徐某甲(另案处理)销售黄鼬毛皮获利23000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黄鼬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00年8月1日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该案涉及捕杀的黄鼬每只基准价值为800元。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主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吴某、徐某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案件依法审查并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后,2022年4月19日,太子河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在依法对吴某、徐某等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吴某、徐某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作出上述判决。
“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该院主管公益诉讼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