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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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