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聊城7月11日电(记者卢金增通讯员高海燕)7月4日,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例涉疫情刑事案,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33岁的李某系临清市个体运输货运司机,挂靠当地一家运输公司。经查明,今年3月至4月,李某5次驾驶货车途经上海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4月15日,李某自上海返回临清。4月16日,李某驾车到达聊城市东昌府区一物流园后,驾车到莘县修车。随后,他在聊城北高速口下高速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4月17日14时,李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期间,李某违反《关于加强入聊返聊人员健康管理的通告》《关于规范入聊路口疫情防控服务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临人员登记报备工作的通告》等疫情防控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同时,李某还通过使用两个手机号码的方式,在离开聊城时将其中一个手机号码设置关停,回到聊城后启用,用于下高速公路扫行程码,从而隐瞒去过上海的行程。李某的行为造成密切接触者35人、次密接者149人,全部纳入集中隔离,其居住及活动轨迹涉及的5处重点场所被划定为封控区、2处划定为管控区、2个镇(办)划定为防范区,其行为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
临清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完善证据。5月23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通过听证方式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
5月24日,临清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行程,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