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沧州7月11日电(通讯员沈之凯边婷婷张铁路)近日,由河北省河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某、刘某二人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万余元。
2021年初,张某与刘某在河间市某村租用刘某父亲的空院,自大城县、河间市等地企业及废品回收站购买废旧铁桶进行切割拆解。在拆解过程中,二人将废旧桶中的残渣、残液随意排放到未经过任何防渗措施的地面上。查获时,现场堆存废旧铁桶2.84吨、已切割拆解成的桶皮、桶盖5.338吨,共计8.178吨。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评估,案发现场堆存废旧铁桶(包含已切割铁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测算,非法处置过程中污染物滴漏导致的污染土壤共57.55吨。案发后,张某、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4月,河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到该村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现场照片3张,确认受损的生态环境尚未得到修复。河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月,河间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张某、刘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人认罪悔罪,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判决,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