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一审判决披露:被告人盗窃夜视仪用于杀人,被羁押时曾传纸条指使他人翻供

日期:07-07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封面新闻记者林珏瑶

7月7日上午10时,“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封面新闻从被害人李某月的家属方面获悉,被害人父母自愿放弃该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得知凶手洪峤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他们决定不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在一审宣判时,被告方暂未就是否上诉做出表态。

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洪峤指使祁文强前往南京一度假区盗窃夜视仪,并于2020年将该单目夜视仪交给另外两名被告人作为杀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案发后,洪峤曾在看守所里传纸条指使他人翻供。

受害人父亲

受害人父亲

恋人间产生矛盾起杀意,盗窃夜视仪用于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洪某偷窃该夜视仪系用于杀人作案。

据该案判决书,2019年5月,洪峤指使祁文强前往南京市马场山风景区舟渔寨度假区盗窃夜视仪,并带祁文强前往度假区实地查看地形,熟悉路线。5月25日,祁文强进入该度假区3006号房间内,将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单目夜视仪盗走,并于次日将盗窃的单目夜视仪交给洪峤。2020年7月,洪峤将该单目夜视仪交给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作为杀害被害人李倩月的作案工具。2020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祁文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后祁文强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的事实。

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洪峤案发后指使他人翻供,精神鉴定相关意见不被采纳

对于洪峤的辩护人提出“洪峤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中提及,经查,洪峤在高中就学期间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一次,但距本案已近十年之久,且洪峤无家族精神病史,结合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前洪峤策划作案、带领张晨光、曹泽青进行演练,案发后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传递纸条、指使张晨光翻供、将责任推给被告人曹泽青等行为,足以证实洪峤对杀害被害人李某月做了精心策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被害人父亲李胜在一审宣判后在法院门口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结果是生活归于平静的最好动力源泉,也是对女儿的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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