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日期:07-04
债权人华奥科技新三板湖北省破产重整

典型案例一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科技)成立于1996年,2014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是湖北省专业从事互联网警务应用产品、互联网智慧社区、智慧城市、平安城市产品建设与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安防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自2018年起,因违规担保、债务逾期导致严重的债务危机,华奥科技负债总额近3亿元,生产经营陷于停滞。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华奥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同年11月3日,该院裁定受理华奥科技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新三板改革,2021年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规定,华奥科技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系满足创新层挂牌标准的公司。破产法院承办法官及管理人结合当前形势,敏锐捕捉到华奥科技破产重整良机,指导管理人及时与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对接,按规定编制披露了企业破产清算提示性公告、股票停牌事项变更公告等,避免公司被终止挂牌。同时,迅速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多渠道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与意向投资方积极会商,在重整条件均具备的前提下及时转换程序,最终确定时代华易(武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为华奥科技的重整方。2021年12月24日,破产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面临终止挂牌的“ST华奥”被挽救重生。

【典型意义】

该案系湖北省首例新三板挂牌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帮助科技创新企业“纾困解难”、留存本土“上市种子”的典型案例。破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国家推进金融产业结构升级性改革、健全多层面资本市场管理体系要求,灵活运用“执行转破产”“破产清算转重整”等程序,高效推进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深入挖掘企业重整优势因素、切实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动力,是破产审判服务科技创新,盘活市场要素、保存企业资格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二

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13年12月,因华盟公司资金不足,导致其所开发的高端中央公园项目全面停工,并引发多起诉讼,楼盘烂尾导致群体性信访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该案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批准华盟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由普通债权人以“债转股”的形式对公司进行重整。但在重整执行阶段中,因资金匮乏、企业信誉下降、重整参与各方意见无法统一等原因,迟迟招募不到投资人,导致各项重整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按期完成重整目标。

为顺利推进重整计划,促使企业重生,最大程度保障民生,破产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国企宏泰集团,并由政府统筹协调解决重整工作中涉及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税收申报、金融协调、企业注销等问题,让新接盘的宏泰集团能够打消顾虑,坚定接盘中央公园项目的信心。2019年9月,经多轮磋商,宏泰集团下属的宏泰资产公司与神农架慢城康养有限公司成立合伙企业(武汉宏泰慢城企业管理中心),最终出资1.8亿元代偿了原华盟公司全体普通债权人11.17亿元的普通债权,以1元对价承债5.54亿元优先债权和共益债权,收购原华盟公司100%股权,成为华盟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和新的普通债权人。同时,破产法院通过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对房产限制措施予以解除,使中央公园项目再次成为可售房源并积极推向市场。截至2021年12月,中央公园项目实现销售785套,销售金额6.64亿元,销售回款6.59亿元,缴纳预提税款6519.6万元。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不仅让购房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连原本无法得到任何清偿款的普通债权人也拿到了18%清偿款,最大限度维护了普通债权人权益。

【典型意义】

华盟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系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激活府院联动机制,巧妙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典型案例。破产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各司其职,快速推进案件进展。华盟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当事人众多,各方利益诉求不同,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破产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市委、市政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全力推进华盟公司纾困重整,通过将华盟公司资产抵押的方式筹措资金,清退了部分购房人的购房款,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同时,积极发挥普通债权人的能动性,引导普通债权人同意以“债转股”的形式对公司进行重整,使债权人与华盟公司之间形成命运共同体,从而保证华盟公司的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和执行。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最大限度保障了公司职工、购房业主的利益,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并盘活了楼盘烂尾形成的不良资产,帮助危困企业获得新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为湖北省疫后重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三

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武钢矿建劳动服务公司最初系成立于1986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钢筋、砌筑、抹灰、油漆、混凝土、模板、焊接、脚手架等分包业务,当年为解决社会青年就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变迁,该公司主营业务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经营连年亏损,其自身已经丧失“造血”功能,仅依靠主办单位的不断“输血”维持。该公司最终于2019年被迫停业,并于2021年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8月6日,破产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破产管理人7日内进驻,对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了全面接管,制作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等方案。通过对公司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破产法院决定对本案简化审理,按程序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债权申报期满第二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2021年12月20日,该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至此,自破产法院受理本案历经4月余,即完成了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下级法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快审快结破产清算案件的典型案例。破产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对照《工作指引》具体规定,作出精准甄别,果断适用简化程序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破产法院通过采取独任制审判,管理人快速接管、公告程序简化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次性完成等措施,成功缩短办案周期,实现了《工作指引》通过引导“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提升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的既定目标,发挥了破产审判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释放生产要素的制度功能,为当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起到清道夫作用。

典型案例四

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友农业)是一家集农产品收购、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出口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8200万元,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特色蔬菜、食用菌、魔芋等,其产品畅销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曾被国家相关部门授予“国家星火外向型企业”、“中国农产品深加工企业5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多项殊荣,曾被省政府授予“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称号,“长友”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的主打产品——薇菜和箬叶多年连续出口量位居全国第一,是恩施州出口创汇龙头企业。自2014年以来因融资成本过高,每月逾100万元的巨额财务费用不断降低偿债能力,且因涉及诸多诉讼案件,生产性资产也被查封、冻结,陷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经过评估,其资产为5305万元,而申报债权高达2.32亿元。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裁定受理长友农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该案后,破产法院发现该企业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遂指导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了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议案,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赞成。转入重整程序后,针对长友农业自身资产质量差、造血能力弱的实际情况,破产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引入重整投资人。经多方推介,长友农业吸引起了众多投资人,经公开竞争和债权人会议表决,某农业发展公司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此后,经过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多轮表决,在重整投资人将投入重整的偿债资金提高到7167万元后,所有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批准长友农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0年3月,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该公司已恢复生产,并在鹤峰县工业园区投资建立了新的工厂,直接提供就业岗位120个,为数千名群众提供了增收渠道。

【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有一定典型意义。产业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和关键。长友农业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湖北省鹤峰县,多年来一直是恩施州农业开发和出口创汇的龙头企业,虽然因资金等问题陷入困境,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销售渠道,有恢复生机的可能,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整价值较大。该案重整成功,不仅可以依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清偿率及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更是具有重大意义。

典型案例五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于2003年2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76亿元,是一家以工业高端智能型自动化装备研发、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是十堰市唯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地方汽车高端制造行业名片之一。

近年来,受原大股东债务诉讼、国内外经济下行、行业周期性波动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华昌达逐步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引发债务危机,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进一步面临紧迫的终止上市风险。

退市危机发生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经过周详研判,认为华昌达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市场地位等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且作为十堰市唯一创业板上市公司拥有珍贵的上市主体资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但由于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触及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重整政策红线。为最大限度节约重整程序时间,破产法院大胆运用“预重整”机制,作出(2021)鄂03破申20号之一号《决定书》,决定对华昌达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经预重整程序,临时管理人在法定30天最短申报期限内审核认定债权金额近20亿元,基本完成对账面财产的清查工作,预重整方案获得各方初步认可与支持。为解决华昌达原大股东占用资金(约4.76亿元)这一重整工作最大前置障碍,该院组织各方论证创新方式解决占用问题,赶赴全国多地与违规担保债权人协商谈判,组织协调华昌达与最大债权人高新投集团进行沟通,并协助工作专班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进行专题汇报并获得表态支持。在各方积极努力下,2021年8月31日,华昌达与意向投资人高新投集团签订以重整受理为生效条件的《债务豁免协议》,依法豁免违规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约4.76亿元存量债权,为华昌达重整受理扫除了障碍。

同时,在省市区三级政府高效推动下,2021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复函支持华昌达重整事宜。2021年11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逐级批复同意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昌达重整案。同日,破产法院作出受理破产重整裁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的助力下,2021年12月20日,华昌达重整计划草案最终以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及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破产法院于同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探索运用“预重整机制”成功实现上市公司重整的典型案例。破产法院仅仅用时32天就完成了华昌达重整案,成为全国历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之一,也是近年来首例获得债权人全票100%通过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破产法院积极运用“预重整”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自由灵活、客观高效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市场化引入重整投资人一揽子解决资金占用、重整清偿及改革脱困问题。通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前充分沟通,有效避免了因法定程序导致债务提前到期激化矛盾的风险,降低了谈判难度,极大地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司法强制力,全面监督指导临时管理人履职,严格把关重整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高效衔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确保清产核资、信息披露、方案论证及债权人会议组织召开等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克服了负债统计、资产调查缺乏客观性,协商结果缺乏强制性、统一性,导致效率不高的不足;通过预重整程序,为重整做好、做足准备,最终实现华昌达重整脱困、生产运营、内外部稳定三不误,同时,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从根本上改善华昌达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华昌达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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