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鹤峰县检察院依法监督,4件妄图通过虚增或虚构债务稀释他人合法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法院再审改判,其中1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刑罚。
这一切,源于鹤峰县检察院收到的一封匿名举报信:“范某搞虚假诉讼,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收到举报线索后,鹤峰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到法院调阅了涉及范某的所有民事诉讼案的卷宗材料。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生意人范某用一栋私房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范某未按时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因这栋房产的价值明显高于50万元,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很快又有5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范某,似乎都是冲着这块“蛋糕”的剩余部分而来。
那么,意图参与分配的其余5件民事诉讼案中,是否就存在举报信中反映的虚假诉讼?办案检察官决定逐案审查。
宋某诉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卷宗显示:2020年1月2日,宋某向鹤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范某偿还其借款本息合计112万余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范某偿还宋某借款本息共90万元。检察官梳理、汇总范某5200多笔银行流水后发现,范某和宋某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且累计金额与宋某的诉讼标的出入不大,可以排除虚假诉讼,宋某属于正当诉讼维权。
而在此之后,朱某等4人诉范某的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显得有些蹊跷。办案检察官查明,朱某等4人以范某借款不还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范某应向朱某等4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75.48万元,其中本金112万元,利息63.48万元。4件借贷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亲戚或好友关系,且没有任何争议,4件案件都在短时间内调解结案。
在这4件借贷纠纷案中,由朱某起诉的案件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特别注意。该案卷宗显示:范某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和2018年5月4日向朱某借款18万元和17万元。这两笔借款朱某均以转账方式支付,但范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和约定的利息,朱某遂请求法院判令范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合计35万元、利息合计13.1万元。
但比对范某的银行流水后,检察官发现,范某与朱某的两笔资金往来与朱某向法院主张的债务并不对应:一笔为朱某于2018年5月4日转给范某的17万元,此款项与朱某提供给法院的范某所签借条相吻合;另一笔为范某于2017年8月7日转给朱某的18万元,这笔资金在法院的卷宗中并没有相对应的书证。
办案检察官从资金流向推断,上述1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还款,即范某归还2015年11月16日所借朱某的那18万元。检察官由此认为,范某和朱某存在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嫌疑。
鹤峰县检察院及时将这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范某为稀释宋某的债权,与朱某等其他4名债权人恶意串通后,指使该4人分别对自己提起民事诉讼,且起诉标的额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增情形。其中,范某授意朱某将自己已偿还的18万元借款(银行转账、未索回借条)一并诉至法院,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2021年8月3日,公安机关以范某、朱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将案件移送鹤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7日,检察机关对范某提起公诉,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鹤峰县检察院就范某与朱某等4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及时裁定再审,中止了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2021年9月23日,鹤峰县法院判决范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日前,鹤峰县法院再审范某与朱某等4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确认范某应向朱某等4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80.3万元(其中应偿还朱某本金17万元),与原审确认的债务相比,共减少本金31.7万元。朱某等4人自愿放弃利息。
至此,范某稀释合法债权人宋某债权的“美梦”彻底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