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人被刑拘,山东最新通报

日期:06-28

来源:济南时报

今天,山东省委政法委召开全省扫黑除恶斗争新闻发布会,济宁、威海、日照、临沂、德州等市设分会场。

新黄河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新侦办涉黑组织3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个、恶势力犯罪团伙4个,刑拘犯罪嫌疑人1134人;对30余起涉黑涉恶案件提起公诉,对3起涉黑案件、17起涉恶案件完成一审审判。强力推进追捕“漏网之鱼”专项行动,成功敦促1名潜逃境外多年的涉黑涉恶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1134人被刑拘,山东最新通报

深挖彻查“黑伞”“黑财”成效明显。坚持“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对新立案的涉黑涉恶案件逐案深查,对已查结的“有黑无伞”“黑大伞小”案件进行起底复查、回溯倒查。今年1至5月份,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83个,批评教育和处理231人,移送司法机关14人。严格执行涉案财物认定与处置的规定要求,依法、公正、快速、高效处置涉黑涉恶案件财物,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利益链条。今年以来,全省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3699万元。

下一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年度工作部署,深挖起底群众举报线索,加大案件攻坚力度,全力追捕“漏网之鱼”,继续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深入开展涉网黑恶犯罪打击整治行动,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山东通报五地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分别通报了济宁闫某军等人、威海王某等人、日照王某国等人、临沂李某彪等人、德州高某兴等人涉黑涉恶案件具体案情。涉及金融借贷、矿产资源、市场流通、建筑工程等重点行业领域。

济宁闫某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以闫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鱼台县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2年2月2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主犯闫某军有期徒刑24年,对其他8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起,闫某军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涉足高利放贷行业,网罗社会闲散和具有前科劣迹人员,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进行原始资本的积累。此后,逐步形成了以闫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闫星运等人为骨干成员,樊存良等人为一般成员的,人数众多、层级明确、结构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闫某军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形成以来,多次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催要非法债务,闫某军经常有组织的纠集闫某运等人,以暴力、威胁、辱骂、上门滋扰、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在鱼台县域内及周边多次对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家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11起敲诈勒索案中,该犯罪集团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软”“硬”暴力手段兼施,使借款人心生恐惧继而产生心理强制,从而被签订虚高债务,通过敲诈勒索等手段,该犯罪集团涉案总价值236余万元,违法所得60余万元。在10起非法拘禁案中,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短则十余小时,长则数个星期,拘禁期间被施以殴打、威胁及恐吓,对受害人生理及心理产生巨大伤害。

此外,该犯罪集团采用聚众造势、威胁恐吓等方式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房租,强行占用他人商铺、房屋。为不交物业费,闫某军编造电动车在商贸城内被盗的虚假事实,用扩音器录制有关拒交物业费内容的音频后,在商贸城内循环播放,并纠集犯罪集团成员到物业管理办公室滋事,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和经营秩序。

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该组织不间断地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41起,在鱼台县域、周边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威海王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5月,威海市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了盘踞威海7年之久的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系典型的“套路贷”案件,成员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危害大。

2020年11月30日,威海中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王某、王某(另一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志等24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于2021年11月29日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原籍黑龙江省依兰县,现户口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王皓,原籍威海市文登区,现户口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王某于2011年8月与王皓共同出资成立威海大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其间,王某纠集、招募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王某志、张某洋等20余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形成了以王某、王某(另一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发布广告、有偿介绍等方式招揽放贷业务,以组织成员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高息借据、虚假的房屋租赁或买卖协议等,通过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将高额“违约金”“利息”累加形成“虚高债务”,导致被害人无力偿还。

此时,该组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威逼诱骗被害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到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借新还旧、制作虚假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通过一系列“套路”,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为争抢借贷业务、控制客户资源,该组织还自订规矩、使用非法手段打压竞争者,承揽其他公司的催收业务,扩大该组织在金融借贷领域的影响。

该组织利用在讨债过程中形成的“恶名”,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威慑,致使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也不敢通过举报、控告等正当途径维护权益;该组织随意殴打、滋扰他人,聚众闹事,在被害人及其亲属家中、居住小区、工作单位等场所挑衅滋事,手段恶劣,导致多名被害人被打致轻伤,多人的房产被占、家庭破裂,多人被逼远走他乡,多家公司倒闭破产;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秩序,社会危害巨大。

自2011年至2018年案发,该组织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90余起,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日照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以王某国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是日照市严厉打击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

该犯罪团伙长期非法采矿,寻求公职人员庇护,大肆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欺压百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王某国等人开始在莒县阎庄镇王家山沟村等地非法开采石灰石、白云岩等。2012年至2019年,莒县相关主管部门先后对其非法采矿、非法占地行为作出10余次行政处罚,但上述人员仍未停止非法采矿活动。

为达到非法采矿目的,王某国等人通过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赠送财物、违规宴请等方式获取庇护。为攫取或保障非法采矿利益,王某国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入户殴打他人、强行占用他人房屋车辆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10起,造成1人轻伤、3人轻微伤、多人受伤入院治疗,逐渐形成以王某国为首要分子,张某、刘某阳、王某新、王某青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大肆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欺压百姓,当地村民因害怕被报复,敢怒不敢言,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2021年12月27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王某国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万元,对违法所得63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王某国等3人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临沂李某彪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年,临沂市公安机关侦办了兰陵县以李某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兰陵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其他23名被告人判处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送达后,李某玺等15人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于2022年1月28日判决生效。

该犯罪集团的成功打掉,为100余名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彪与李某玺、夏某广、杨某伟、陈某华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当地貂皮收购市场,抢占当地建筑项目或工程,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这个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暴力特征突出。李某彪等人为彰显组织威慑力,纠集组织成员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持砍刀等械具随意殴打、伤害群众,并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谋取大量非法利益,逐渐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泇右村及周边多个村庄内树立起组织恶名,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二是非法垄断市场。李某彪等人为把控泇右村周边养殖行业、建筑行业,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致3人轻伤,9人轻微伤,损毁貂皮收购户车辆5辆,拖欠养殖户貂皮款160余万元,克扣貂皮款48万余元,严重侵犯貂农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秩序。

三是社会影响恶劣。李某彪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泇右村周边区域,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泇右村及周围村庄树起了“威名”,致使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据统计,被李某彪犯罪组织欺压的群众达200余人,直至李某彪等人被刑事拘留后,才有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指认、控告。案发后查获猎枪1支、仿64式手枪1支、猎枪子弹1发、手枪子弹69发。

德州高某兴、高某等人恶势力团伙案

2021年12月29日,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1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于2022年1月9日生效。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兴、高某纠集拉拢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在德州市德城区境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争抢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垃圾外运、土方清理外运、路面工程中,采取驾车堵门,持砍刀、棍棒把守门口,持链锁打砸车辆,损毁施工设备等方式阻拦施工,迫使他人退出工程建设。

2016年,因工地施工权纠纷,高某等人持砍刀、镐把等与其他犯罪团伙发生聚众斗殴恶性案件,40余人参与该案,双方手段残忍,斗殴过程中致车辆损毁,多人受伤。

案发后,附近社区居民人心惶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主要特点:

一是该案犯罪地点集中。被告人高某兴、高某等人长期盘踞在德州市德城区原东长庄村及周边地区,以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同行企业和个人放弃该团伙“地盘”内的建筑工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是该犯罪组织成员多为有前科劣迹人员。该案多名被告人曾因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以在工地“打杂”为名,由高某供养,听其指挥,具有一定组织性。

三是该案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该犯罪团伙成员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9起,多名被害人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对当地形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谢苗苗)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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