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阳: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监督撤销一起非法狩猎案

日期:06-28
检察院绥阳黑龙江省解释野生动物

正义网讯(记者戴佳见习记者赵晓明通讯员罗艳丽)“感谢检察机关监督撤案,今后我们不仅自己遵纪守法,还要向身边人宣传相关法律……”近日,黑龙江省绥阳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当事人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2021年4月,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徒手捕获“三有动物”中华蟾蜍,售卖给杨某等3人(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狩猎罪。

“4名犯罪嫌疑人捕获的蟾蜍只有几十斤,价值二三百元,且4人是初犯,是否有必要起诉?”2021年4月,绥阳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办案检察官王俊萍对4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始终存在疑问。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开始施行,这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明确了思路。根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4人捕获野生动物价值未达到1万元立案标准,虽在禁猎区、禁猎期捕捉蟾蜍,但未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情节较轻,其行为未达到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因此,绥阳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撤案程序。

为优化法律监督效果,近日,绥阳检察院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到案发地所在林场,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王俊萍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进一步阐释了《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说明了拟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后,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的意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4名当事人也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也触犯了法律,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当日,绥阳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随即作出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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