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修订:可对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国主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日期:06-27

[文/观察者网周弋博]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也是自1995年我国出台首部体育法后,对该法进行的首次全面修订,将原本的54条规定拓展至122条,新设“反兴奋剂”“体育产业”“体育仲裁”“监督管理”专章,还增加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此外,新修的体育法还首次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纳入立法。同时也明确,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人大网截图

中国人大网截图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体育法,结束了体育事业立法空白的历史。

在2009年和2016年,体育法分别经历了两次小幅度修改,主要为不合时宜的规定删除与措辞调整。2018年9月,体育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22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介绍体育法修订内容时指出,体育运动事关国家形象,体育精神彰显民族面貌。这次体育法修订,尤为注重总结体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内生动力,汇聚实现民族复兴的精神力量,激发人民群众接续奋斗的昂扬热情。

郭林茂称,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这也是首次从法律上阐明支持奥林匹克运动发挥更大作用,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的国家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国际体育运动”,新修订的体育法还有两处提及:一是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二是针对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国主权的行为,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据介绍,新修订的体育法还强调为重点人群参与体育运动提供特殊保障,包括规定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在针对学校体育教育方面,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将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在运动员权利方面,则强调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以及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郭林茂称,本次体育法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正值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功举办。

郭林茂表示,“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奥理念和“简约、安全、精彩”办赛要求的生动实践,以及在赛事申办、筹办、举办过程中共同凝聚形成的“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共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为这次体育法修订提供了更加丰硕的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经验成果。

“精彩的赛事活动极大地激发全民健身热情,社会各界对这次体育法修订也给予高度关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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