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禁止滥用权利规则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在该章最后一条(即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权利规则。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规范权利行使、协调权利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维护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民法典的规定予以确定,其主要包括权利人必须行使自身的权利、权利人选择以致他人损害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当以动态系统论和民事权益位阶作为认定滥用权利的补充方式。在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构成滥用权利的,不发生权利人期待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如造成他人损害,还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并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周佑勇:
创新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基本路径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基本构造,明确其发展方向,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从原理上分析,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内在结构性元素可分为实定法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三部分。实定法体系是学术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理论体系是学术体系的核心,主要由行政法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体系及范畴体系构成;方法体系则是连接实定法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纽带和转化器,涵盖政法法学、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三种研究方法。伴随着行政诉讼法颁行30余年来的制度实践与学理深化,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已日趋成熟,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进一步创新的基本路径在于以法典化推进行政基本法建设,以法理思维提升学术品质,以法治实践形塑中国特质,以完备的形态承载整个学术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
构建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强化保险风险控制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但由于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有效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相比之下,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平衡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有必要对保险法第51条进行修改,并对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体系化建构。其法律后果按照严重程度的递进,包含四种类型: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一方补正其违约行为;保险人请求增加保费;保险人对特定损失免责;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后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较为复杂、精细,应当根据投保人一方的主观状态、因果关系等要件确定解除权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有权免责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免责。若某项违约行为同时满足对特定损失免责和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保险人既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法律后果,也可以仅主张其中一种法律后果,且主张免责无须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晗:
厘清密码应用与规制限度
密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关涉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权利,也涉及新一轮信息化建设的底层技术架构。随着密码法正式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新的加密技术规制框架,将会促进密码在日常网络行为中的使用。这在通过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提出挑战。一方面,在密码普遍使用之后,密码技术及其规制的发展,将会影响个人信息保护中法律对于去标识化和匿名化的判断;另一方面,在用户和平台更多使用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后,公权力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而获取加密信息的需求将会与个人信息基本权利产生更大的张力,因而需要在新的语境下厘清个人自解密义务和网络运营商协助解密义务的具体限度。
(以上依据《中国法律评论》《中国社会科学》《南大法学》《清华法学》,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