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3日,随着一声“开始”,750公斤鱼苗在我院检察官和大兴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及在场群众的共同见证下,冲向了宽阔的湿地水域。
这声“开始”就是我说的。当时,我一边把着连接出鱼口的传送带,一边跟负责管理增殖放流鱼苗的师傅说:“大家都准备好了,咱们现在开始放鱼。”
今年1月,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将公益受损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我们办案组通过对案件审查发现,2021年2月9日,任某在大兴区榆垡镇孙各庄村北永兴河河道,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扣鲫鱼、乌鳢等渔获物13.8公斤。今年2月,大兴区法院以任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任某的行为在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对水域内渔业资源也造成破坏,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我们依法进行了公益诉讼立案,并快速与负责渔业资源监管的大兴区农业农村局就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沟通,在相关法律与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撑。
“非法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方式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十分恶劣,不仅直接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还会对其他水生生物造成损害,对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灾难性的后果,我们愿意在检察院的支持下,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我们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经鉴定,当事人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共计1.7万余元。4月26日,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正式磋商,我们对磋商工作提供支持。磋商会上,任某有点纳闷:明明自己捕捞的鱼不多,可为什么要赔这么多钱?
对此,我和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把电鱼造成的损害、损害计算方式和增殖放流修复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找了很多案例给任某学习。最终,任某恍然大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当即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愿意以增殖放流形式修复受损生态。三天后,任某又签订了《鱼苗购买合同》,支付了与赔偿款等额的鱼苗购买款项,购买了750公斤鱼苗。
今年5月23日,相关增殖放流工作在长子营湿地公园全部完成。这是大兴区农业农村局在我们检察机关支持下办理的区首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维护生物多样性人人有责,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上也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