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究竟喝了几次酒
执法记录仪是交通民警查处涉酒案件的必要装备,其所形成的视频资料客观记录了民警执法的过程,有时会成为检察机关审查办案的突破口。
4月12日,公安机关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由我承办。公安机关卷宗显示: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事发当晚驾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翻开卷宗,对有关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审查完毕后,开始看朱某的笔录。笔录一共有两份,一份是在行政调查时做的,一份是在刑事立案后做的。两份笔录的内容大同小异,但有一个细节引起我的注意:朱某说在当天中午12点左右和朋友聚餐时,喝了大约4两白酒,后来就在自己的门市休息,晚上7点多去儿子家吃饭,但没有喝酒,吃完饭后开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被交警查获。
尽管朱某认罪认罚,但如果他的说法是真实的,在饮酒接近七八个小时后才开车,此时还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醉驾的主观故意吗?
在接下来的审查证据材料过程中,我心里始终带着这个疑问。在看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时,我有了新发现。执法记录仪视频中显示,朱某被查获后,在现场回答交警的口头询问时,承认自己中午喝了白酒,晚上在儿子家也喝酒了。
循着这条线索,我迅速传唤朱某到案接受讯问,让他如实交代当天喝酒的全部事实。朱某一开始依然说自己只在中午喝了酒,晚上没有喝,但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我结合视频资料,向朱某耐心讲解认罪认罚的含义,让其明白只有承认全部事实,才算真正意义上的认罪。
这时,朱某道出了实情。原来,朱某在当天中午聚餐时喝了大约4两白酒,然后步行回到自己的门市内睡觉,晚上开车去了儿子家吃饭。吃饭前,儿子问他要不要喝点酒,朱某表示中午喝了不少白酒,问是否有啤酒。于是,朱某的儿子拿出一罐约200ml的啤酒,朱某全部喝掉。晚饭后大约8点左右,朱某驾车离开儿子家,途中被交警查获。
我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当日中午和朱某聚餐的王某及朱某儿子核实情况,二人均证实朱某所言不假。相互佐证之下,朱某两次饮酒的事实被固定,此时认定其醉驾犯罪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同时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朱某儿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其在明知父亲中午喝了酒且晚饭后又必然会开车离开的情况下,还主动提供啤酒让父亲喝。我们经过研究分析认为,朱某儿子对父亲并没有激烈的劝酒行为,更不存在强令、指使父亲酒后驾车的行为,遂结合案情,对朱某儿子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完成全部审查及取证工作,4月20日,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朱某提起公诉。4月26日,法院判处朱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