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洪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适用缓刑,并判决李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3.288万元。
2021年12月初,李某先后在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嘉鱼县新街镇长江沿岸等地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42只,其中黄鼬41只、草兔1只。
经鉴定,李某猎捕的黄鼬和草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专家评估,李某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环境资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8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诉讼请求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洪湖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单位人员受邀旁听了此次庭审。
据了解,此前,该案被移送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李某曾在湖北省嘉鱼县新街镇等地有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遂依照2021年12月24日该院与赤壁市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长江洪湖、赤壁、嘉鱼段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立即向嘉鱼县检察院移送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嘉鱼县检察院迅速对线索中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该县林业局、相关镇政府进行磋商,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这是两地检察院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领域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加强一体化协作的新尝试,通过凝聚两地公益诉讼跨区域监督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助力长江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