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南茂林通讯员任英涛)近日,为推动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甘肃省检察院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正、负面清单”》(下称《正负面清单》),详细列明入额院领导应当办理的案件类型和原则上不应当办理的案件类型。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正负面清单》中“正面清单”案件是指,应当由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包括: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列席本级法院审委会会议讨论的抗诉案件,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的监督案件,当地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上级检察院或同级党委、人大直接交办的案件等10类案件。“负面清单”案件是指原则上入额院领导不直接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犯罪等简单案件,备案类案件等程序性案件,转办类信访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事项),一般(特殊)预防案件等7类案件。
《正负面清单》还进一步提出了加强考核通报等工作要求,要求省、市检察院建立入额院领导办案定期通报制度,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通报中应当体现正、负面清单的落实情况;要求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健全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考核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入额院领导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