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轻罪,关键是建立合理的内外部罪刑关系,并将其立法化和司法化
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强化轻罪区别治理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未来轻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还会进一步上升,刑法对此不能一味从宽,而是要针对轻罪案件的特点,弱化罪刑关系,发挥刑法附随措施的作用,加强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的区别治理以及轻罪案件内部的区别治理,实现犯罪、刑罚、刑法附随后果关系(即罪刑罚关系)的合理化、均衡化。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现象在内部结构上正呈现“双降”与“双升”的趋势。“双降”,是指近年来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逐年下降和重刑率下降;“双升”,是指轻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轻刑率稳步提升。刑法以治理犯罪为己任,犯罪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对刑法治理策略产生影响。对此,有学者针对轻罪案件增多的现象,提出重新调整刑事政策和刑法的意见,即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向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构建轻罪制度(包括选择“只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和合理界定轻罪调整范围)等。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轻罪案件的相对增多是社会稳定常态发展的必然结果,未来轻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还会进一步上升,刑法对此不能一味从宽,而是要针对轻罪案件的特点,弱化罪刑关系,发挥刑法附随措施的作用,加强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的区别治理以及轻罪案件内部的区别治理,实现犯罪、刑罚、刑法附随后果关系(即罪刑罚关系)的合理化、均衡化。
轻罪的区别治理包括轻罪的外部区别(即轻罪与重罪的区别)和轻罪的内部区别(即不同类型轻罪的区别)。轻罪的刑法治理,关键是要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合理的内外部罪刑关系,并将其立法化和司法化。
轻罪区别治理的方向
轻罪区别治理的方向是轻罪治理区别于重罪,建立不同于重罪的合理罪刑罚关系,同时区分轻罪类型,建立不同类型的轻罪罪刑罚关系。
第一,轻罪治理的外部方向:建立不同于重罪的合理罪刑罚关系。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朴素内涵和要求。在罪责刑关系上,轻罪与重罪应当区别对待。与重罪不同,对轻罪的区别治理应当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弱化罪刑关系。轻罪在实质标准上是“罪”轻,即犯罪的性质轻、行为的危害轻。这意味着,有相当多的轻罪在行为上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同时,轻罪的刑罚较轻,刑罚的惩罚性较小。在轻罪的罪刑关系上,要弱化罪与刑之间的对应关系,强化定罪本身的作用。事实上,在我国刑罚体系没有发生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刑罚仍以报应为导向,强调刑罚的惩罚性,其理念和功能并不适合于轻罪。从这个角度看,在轻罪的治理上,应当弱化轻罪的罪刑关系。轻罪的量刑要体现出更大的张力,在行为人具备一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应当作更灵活、更宽缓的量刑。二是重视罪罚关系。刑法的附随后果是对犯罪处罚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刑法的附随后果涉及多方面且总体偏严厉,但并没有明确区分轻罪与重罪。与重罪的刑罚处罚较重、刑法附随后果的作用不突出不同,轻罪的刑罚处罚较轻,刑法附随后果在轻罪治理中的地位更为凸显。以从业禁止为例,禁止终生执业比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无疑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因此,对轻罪的治理,应当尤其重视刑法附随后果的治理作用。
第二,轻罪治理的内部方向:区分类型建立动态的罪刑罚关系。轻罪类型多样,既有立法上的轻罪也有司法上的轻罪,且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轻罪的犯罪态势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从罪刑罚的关系上看,对轻罪不能单一地出罪化、轻缓化,而必须根据轻罪类型、犯罪态势的不同,建立一个合理的动态罪刑罚关系。在某些时期,对某些轻罪可能要从严追究。
轻罪区别治理的措施
按照轻罪治理的基本方向,以合理的罪刑罚关系为指引,我国刑法对轻罪的区别治理,应当采取以下五方面措施:
第一,数量措施:进一步扩大司法上的轻罪数量占比。虽然近年来我国轻罪案件的数量占比有一定的上升,但重罪案件仍然占有相当的数量和比例。有人认为,犯罪发生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非单纯犯罪人个人的原因。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应当在社会稳定常态发展的背景下继续采取措施扩大轻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对于一些危害不算严重的重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宽情节,通过合理调整量刑标准,判处被告人轻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以此扩大司法上轻罪案件的数量及其占比。事实上,我国目前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方面已取得了很好效果,值得肯定和进一步推行。
第二,结构措施:进一步优化轻罪罪刑的内部结构。近年来,轻罪案件内部偏重的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和比例虽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轻罪的内部结构趋严,但这种整体趋轻、内部趋严的轻罪结构并不稳定,部分轻罪很容易发展为重罪。合理的罪刑罚关系要求弱化轻罪的罪刑关系,对轻罪要尽量从轻量刑。对此,我国应当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扩大不满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驱逐出境、免予刑事处罚、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等的适用。这不仅能更好地契合刑罚的非监禁化改革方向,而且能进一步优化轻罪的内部结构,维持轻罪的稳定结构。
第三,出罪措施:进一步完善轻罪的定罪标准。弱化轻罪的罪刑关系也包括对罪的弱化,这要求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罪进行出罪处理。在轻罪的出罪措施上,一方面,要合理运用罪量因素,对以“情节严重”区分罪与非罪的轻罪通过情节出罪。对这些轻罪的出罪,可从罪量入手,提高其入罪门槛。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罪质因素,通过严格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法益要件出罪。
第四,附随措施:进一步调整轻罪的刑法附随后果。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区分轻罪与重罪,完善轻罪的刑法附随后果的适用条件。以从业禁止为例,我国对从业禁止规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受过刑事处罚,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在从业禁止的条件中都规定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如律师法在从业禁止的条件中规定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因特定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如公司法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禁止条件中规定了“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四是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如教师法在从业禁止中规定了“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从轻罪与重罪的关系上看,前三种完全不区分犯罪的轻重,第四种区分了刑罚种类,与轻罪重罪有一定联系,但没有明确区分轻罪与重罪。作为一种严厉的刑法附随后果,从业禁止不区分轻罪与重罪,不符合轻罪的罪刑罚关系,建议将部分轻罪(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排除出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区分轻罪与重罪,完善刑法附随后果的适用期限。对于刑法附随后果的存在期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禁止期限为五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醉酒驾驶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五年,从事营运的则是十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基本上没有期限限制(即终生禁止),且不区分犯罪的轻重。为刑法的附随后果设置一定的期限,特别是为区分轻罪与重罪而分别设置刑法附随后果的期限十分必要。对于轻罪而言,参考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法等的规定,设置五年左右的刑法附随后果消灭期限(即五年内不得从事一定的职业、取得一定的资格),较为合理。
第五,类别化措施:进一步完善轻罪的类型治理。这包括:一是根据轻罪的类型,完善轻罪的治理措施。其中,针对立法上的轻罪,因其不存在转变为重罪的可能而属于绝对的轻罪,总体上应完善出罪、免刑措施,形成动态“漏斗式”司法出罪、免刑机制,扩大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以弱化刑法附随后果,同时改革刑法附随后果的适用条件,实现罪刑罚的整体下调;针对司法上的轻罪,应区分犯罪情节,做到重中有轻(具有从宽情节的尽量判处轻刑)、轻中有重(判处轻刑的同时加强资格罚等配套约束机制),轻重结合,防止轻罪的罪刑罚关系失调。二是根据轻罪的态势,调整轻罪的治理力度。其中,对于犯罪态势呈上升趋势的轻罪(通常是侵犯新型法益的新罪),应适当加大刑法打击的力度,发挥刑法快速介入打破犯罪成因结构平衡的优势,防止犯罪态势蔓延;对于犯罪态势已经比较稳定的轻罪,考虑到刑法介入的初期效应已削弱,应适当降低刑和罚的力度。三是根据轻罪的成因,调整轻罪的治理方略。其中,对于因立法、司法原因导致犯罪数量过大的轻罪,应采取提高入罪门槛等方式进行案件分流。如我国曾因盗窃刑事案件数量过分庞大而调整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实现了盗窃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分流。对于因立法、司法原因导致犯罪数量过小的轻罪,则应根据刑法治理的需要,适当降低入罪门槛,发挥刑法与其他措施的综合治理作用。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