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起施行!兰州市公积金业务提取操作规程

日期:06-03

来源:兰州发布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22年修订)

(2022年 5月 26日中心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020〕2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州公积金中心”)及所属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本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兰州公积金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兰州公积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020〕2号)规定的提取情形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第七条提取人办理提取业务时,须签署《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承诺书》(见附件 1),提供身份证,并分别按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申请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本情形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

1。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本条所称购房税务票据是指购买住房时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含有计税依据的税务票据。若因免税无法提供税务票据的,可出具免税证明材料。如因免税无法确定房款总价的,可在确定免税事实后出具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用于核定房款总额。本操作规程提取情形中的购房税务票据均按本规定执行)。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2。在本市购买保障房

本情形分两种情况办理:购房合同已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提取制度,由建设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备案资料:省、市住建部门或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如果该房屋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 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3。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已向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票据、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收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过户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自《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发放之日前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为准)。

4。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提取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如果拆迁安置房屋的拆迁方、安置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该项目拆迁方出具授权文件或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补充协议)为要件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 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在补交拆迁安置房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抵顶差价款的,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

(4)提取时限:以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交款凭证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差价款全额付款票据为准)。

5。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

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住房组要〔2014〕1号),可因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以以租代购方式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提取制度,由单位向兰州公积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提取人再办理提取业务。

(1)备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批复(立项)文件等建设资料、购房人备案清册。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与单位签订的公寓房、周转房以租代购协议、房款总额 20%以上的交款票据。协议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提取时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支付的房款总额(总额以协议签订的价格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6。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长期居住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须提供:购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 20%的首付款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税务票据。购房资料必须能够通过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渠道(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查证,或通过向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函询、“跨省通办”渠道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不能查证核实的不予办理。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分别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或购房税务票据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备注:

以上 6种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均遵循以下规定:

(1)如该房屋为 2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房资料载明产权比例的,用房款总额乘以合同或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提取额度上限;购房资料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照购房人数平均分配房款总额,计算每位购房人的可提取额度上限。

(2)职工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在我市房管部门网站、不动产管理部门网站或兰州公积金中心提取备案信息系统中无法链接查询,但提取人申明购房行为真实的,应要求申请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查档证明,再予以办理提取业务。

(3)同一套住房在兰州公积金中心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因再次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事项的,前次提取人必须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配合重新缴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本次提取人方可按规定办理新的提取事项。本次提取人承担通知前次提取人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前次提取人拒不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的,本次提取人不得在前次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前次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销户的不再退款。

7。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本条所称的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要件中,职工本人或配偶必须至少有 1人的户籍与建房所在地属于同一个街道或乡(镇)。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如果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具有建房所在地户籍的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如果户籍或土地登记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8。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本情形所称大修自住房屋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一种行为。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职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清册、收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全部还清后提取的,持身份证直接办理。

(2)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由审批人员通过住建部平台查验或向发放该笔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后办理。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式个人征信报告(详细版本)。

还清贷款后提取时,如征信报告不显示还清贷款详细信息及还清日期的,还须提供还清贷款的凭证。

以上购房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本中心贷款还款期内按冲还贷规定执行;除本中心贷款外的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在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一年内还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备注:

(1)因偿还兰州公积金中心贷款以外的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截止提取日不得存在 3期以上(不含 3期)应还未还的应还款额。

(2)审核申请资料时,应确认借款用途必须为购买住房,同时借款合同须记载所购住房的详细地址。借款合同未记载详细地址的,还须提供购买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3)除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时分别按上述规定提供证明资料,第二次(含)以后办理提取业务时,如贷款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提取时仅提供本笔贷款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个人征信报告、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业务;如本笔贷款在配偶名下的,还须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因本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兰州公积金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个月以上,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自住住房。

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1)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年全额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2)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兰州市各级不动产管理部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见附件 2)。

3。提取时限: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房证明再确认:首先确认申请人家庭以前在兰州公积金中心是否存在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经核对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内不存在有房记录的直接办理;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有房记录,但提取人申明该房屋已经转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分两种情况办理:原所购住房为网签备案房屋的,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原所购住房为非网签备案房屋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套房屋具有法律效力的已经转让或退回售房单位的证明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

(四)离休、退休的

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的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3。提取时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退休证发证日期为准办理提取业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办理提取业务。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户籍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业务。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1)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业务,且职工账户余额不超过 5万元(含 5万元,不含未计利息)的,提取人现场签署《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见附件 4,不再重复签署《提取业务承诺书》,下同),提供身份证,另须提供: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死亡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文书等任意一项)。

(2)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业务,且职工账户余额超过 5万元的,办理提取业务时由提取人现场签署《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提供身份证,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提取人为已故职工全部财产继承人或住房公积金专项财产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死亡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文书任意一项)。

(3)除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的其他财产继承人办理提取业务的,不论余额多少,均须按上述第(2)款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3。提取时限:以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1-4级《残疾人证》或各级人社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达 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为“封存”,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转入兰州公积金中心开设的“集中封存单位”账户统一管理,停缴达 6个月以上,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凭身份证直接办理,不再提供其他证明。

3。提取时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继续缴存,包括个人账户已经转入“集中封存单位”的,自个人账户最后一次发生汇、补缴月份次月起,停缴 6个月以上即可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第八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兰州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职工,还款期内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只允许以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兰州公积金中心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向其他公积金中心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提取。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兰州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可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时,当年可以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本条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委托他人代办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确需代办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下要件: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作提取备案

(一)备案程序

1。业务受理:各类房屋提取备案事项由各分支机构直接受理,严格按照房屋类型审核要件资料,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见附件 3)。

2。审批:分支机构负责人对项目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审批通过。

3。上传数据:分支机构将项目资料、提取清册上传到业务系统,办理提取业务时以备案清册购房人信息为准给予办理。

4。档案装订:分支机构将审批表、备案资料装订存档。

(二)备案相关事宜

1。项目建设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复印件首页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填写日期,加盖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给予办理。

2。已备案的建设项目,如同一项目有未备案的购房职工需要再次备案的,在原备案分支机构办理。

3。已在兰州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房屋,原购房职工退房,该房屋重新销售,需要再次备案的,由备案单位提供该房屋退房后再次销售的情况说明及备案表格,分支机构审核后将原备案记录撤销,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所有提取业务申请资料须提供原件。《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原签订单位、出具单位或留置单位经办人员在复印件首页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填写日期,加盖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给予办理。

(二)结婚证、退休证等证件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并清晰、有效。如两者信息不一致,但有关联关系或可以出具关联关系证明的,也可给予办理。

(三)各部门和单位、提取人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各类证明、贷款余额对账单、个人征信报告等证明类资料自出具之日起 30日内有效。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提取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取人可在分支机构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也可在兰州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上传申请资料。

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尚未封存的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

(二)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告知职工。

(三)复核审批:复核人员对已受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办结。异地购房业务在提取岗位受理、复核后,由分支机构归集提取审批岗工作人员审批办结。

(四)打印凭证:打印《提取受理回单》,由提取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指纹,复核人员加盖提取业务专用章。

(五)资料整理:分支机构在办理提取业务过程中将提取人签署的承诺书及所有申请资料拍照上传至电子档案系统,业务办结后,将《提取受理回单》也拍照上传至电子档案系统,最后再次确认所有资料已经全部上传。经确认该笔业务的电子档案完整无误后,将所有业务单据和申请资料全部退还职工本人,不再留存纸质档案。

备注: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及提取人在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时,对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页数较多且没必要全部留存档案的,可只上传重要信息页。其中:购房合同只上传封面及约定购房基本情况、房屋价款、签章等重要信息页面;借款合同只上传封面及约定借款基本情况、签章等重要信息页面;个人征信报告详细版本只上传首页及注明个人基本信息、办理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信息页面。

第十五条业务办理时限

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结;如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审批人员在 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六条兰州公积金中心计划归集科、稽核科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兰州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按照兰州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通报该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缴存单位、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无房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的,按照《兰州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办法》(兰住管﹝2021﹞4号)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修订)》(兰住金〔2020〕17号)同时废止。

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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