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

日期:05-25
立案通知书

监察法实施条例、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均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但对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报批流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于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谈几点思考。

关于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的具体标准。简单与复杂是相对而言的,把握“案情简单”应综合考虑事实证据、处理档次以及被审查调查人态度认识等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事实清楚,即核查认定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即初核阶段收集的证据已足够证明核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不需要再通过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继续收集证据。三是证据均系合法取得,即收集的证据材料全部真实、合法,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关于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的常见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两类案件:一是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此类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留置、“查扣冻”等立案后才可以使用的措施。二是赌博、酒驾、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案件。此类案件中,有的已有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可以据此作出处理意见;有的经过初步核实一般也能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不再需要开展审查调查。实践中,对于可能给予重处分或者被核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案件,同时也符合“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不再需要开展审查调查”的条件,也可以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

此外,对于涉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宜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

关于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的具体流程。一是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和检讨反思材料前置。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认为核查对象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责任,经研究判断符合案情简单条件,可以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的,应当及时起草初核报告,在初核报告中提出立案并移送审理的处置意见,并列出相关法规依据。初核报告批准后将核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核查对象核对,并听取其意见。核查对象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没有异议的,要求其写出检讨反思材料。二是立案并移送审理报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检讨反思材料撰写等工作完成后,案件承办部门需及时起草立案请示,在处置意见中写明由于本案案情简单,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不再开展审查调查,将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并列出相关法规依据。基于实事求是和简案快办原则,承办部门在立案后无需起草审查调查方案。审查调查报告在初核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精简,并可作为立案请示的附件一起报批。三是立案后及时履行宣布程序。承办部门履行立案程序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向其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按规定将《立案通知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四是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审理。在立案宣布程序完成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和全部装订好的案卷证据移送案件审理室,并说明该案因案情简单,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的意见。

在上述环节中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明确必须履行的程序。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带来的手续简化不是省略立案程序,仍需要履行立案报批程序,也不能因此降低立案标准,仅可省略立案后的审查调查工作环节。其次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精简程序并不意味着降低审批权限,在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办理简单案件时,各个环节的审批权限仍应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相关要求执行。对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和移送审理的审批权限不同,此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将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最后,要灵活把握适用规则。对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被审查调查人对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异议,需要进一步审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转化为普通程序立案办理;已经适用立案并移送审理程序移送审理的,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开展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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