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二十一条,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定位,同时对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
一是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审判、执行等环节法律监督工作。二是加强对民事诉讼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虚假诉讼以及执行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三是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实现重点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有效衔接。四是依法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建立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公益事件调查机制,完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依法探索实施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明确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设立公益诉讼资金专门账户,相关资金依法统筹用于公益保护。
二、推进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项工作创新
着力加强金融、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深化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建设,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三项具有创新特色的重点工作,《决定》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创新的具体举措:一是关于金融、知识产权检察,明确检察机关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金融安全数据研判、风险预警、办案会商等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推进优势产业集聚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二是关于未成年人检察,明确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强化监护监督、督促履职和综合治理,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紧密协同。三是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刑事司法阶段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果可以交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是否从宽的参考。
三、完善国家战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两个领域的法治保障
为体现“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决定》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重要决策部署实施中的相关司法需求,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建立完善与支持国家战略实施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支持浦东新区检察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等方面率先探索。
为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保障,依法惩治妨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哄抬物价、造谣滋事、制假售假、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强制、征收征用和行政处罚等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保护,促进完善应急状态公共安全治理。
四、深化人大监督
为加大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支持,《决定》明确: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完善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内的联动机制,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总台央视记者窦筠韵张峻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