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的前置法领域涵盖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则等,相应的激励措施从刑事法领域延伸到行政法、民事法等领域。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针对特定领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涉案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公益诉讼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减、缓、免,甚至可以终结公益诉讼程序。因此,公益诉讼赔偿减缓免、终结机制,与刑事处罚从宽机制一样,可以作为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历了第一批试点和第二批试点,当前已经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逐步走向深入,不仅涉及刑事检察,还涉及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应当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协同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走向深入。涉案企业合规的刑行衔接已引起学界广泛关注,但是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很少被关注。事实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成为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一部分,这也是构建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益诉讼制度融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涉案企业合规的核心在于改造企业治理结构和重塑企业文化。从理论上来说,合规计划的前置领域在结构上是开放的,多维度地构建以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交融的风险防范和公司治理体系是企业合规的关键所在。企业合规中的“规”,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法规、行业准则、商业伦理等;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既包括刑事处罚的从宽激励,也包括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责任的减免等激励。如国外有关规则指出,合规计划由公司管理层制定,以防止和发现不当行为,并确保公司活动按照适用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一方面,合规风险识别范围很广,显然不单是刑事法领域;另一方面,措施内容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等。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建立合规计划需要识别的合规义务涵盖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准则、良好实践、道德标准以及组织自行制定或公开声明遵守的各类规则等所作出的规定和提出的要求。
因此,企业合规的前置法领域涵盖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则等,相应的激励措施从刑事法领域延伸到行政法、民事法等领域。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针对特定领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涉案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公益诉讼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减、缓、免,甚至可以终结公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赔偿减缓免、终结机制,与刑事处罚从宽机制一样,可以作为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
公益诉讼制度融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适用范围与方式
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中“四大检察”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又包括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只涉及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来说,如果企业涉嫌的犯罪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或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企业赔偿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如果涉案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公益诉讼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减、缓、免,也可以终结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融入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之适用方式,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公益诉讼赔偿减缓免机制直接作为涉案企业建立和实施合规计划的激励措施。涉案企业的不法行为侵害到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如果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经过评估,是有效的,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赔偿可以减、免、缓,以此激励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例如,某水务公司利用暗管向河流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6万立方米、含有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54.06吨、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吨、超标污水906.86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在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4.7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企业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后以“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达成和解,即4.7亿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部分以现金方式赔付,剩余部分通过实施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替代性修复项目予以抵扣。其实,在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环保专项合规计划的前提下,对公益诉讼赔偿金进行减缓免或替代性承担,效果会更佳。
二是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促使合规监管落实落地。当前,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对大中型企业的“普通合规”和对小微企业的“简易合规”两种模式。“简易合规”一般可以不设置合规考察期,由于涉案企业是小微企业,罪行较轻,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发出合规检察建议。但问题是,合规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刚性,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又不可能撤回,涉案企业是否真正落实合规检察建议,主要靠“自觉”。引入公益诉讼,则能够强化合规检察建议的刚性:如果涉案企业没有落实合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则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涉案企业落实了合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终结公益诉讼程序。这样,公益诉讼制度就有力地促进了合规监管实现。例如,某检察院办理的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该公司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镀、镍、银等危险废液排放至下水道。涉案企业员工只有9人,犯罪原因相对单一,企业治理结构简单,且可用于合规建设方面的资金、人员等资源匮乏。检察机关开展环保专项的“简易合规”,探索“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的模式。企业先暂停生产线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合规检察建议。为确保合规检察建议得到落实,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督促企业合规整改。四个月后,经评估,该企业已根据合规计划购进多台废气、粉尘处理设备,对焊锡、浇注等四道工艺进行改进,各生产线均已符合环保要求,检察机关遂终结公益诉讼程序。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合规监管,其优点在于,一方面减少企业的合规成本、监管成本,降低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这把悬在涉案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