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内容:社区矫正法取消了“两个八小时”的规定,即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八小时,新增了参加公益活动,符合条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等规定。请问如何理解这些规定?(咨询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杨林)
解答专家徐丹:社区矫正法第36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42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法在立法时未对教育学习时间和公益劳动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各地在执行八小时教育学习的要求时,易出现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问题。有的地方一刀切地安排了八小时学习甚至更多的学习时间,但是并没有充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和需要因人施教。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因被要求参加集体学习而影响工作,甚至丢了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形成再犯罪风险。二是取消学习时间规定,可以减少机械地开展学习教育。这样的教育违背了教育的初衷,并没有达到社区矫正的效果。对教育学习时间不作硬性规定,更有利于落实个别化矫正,提升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社区矫正法规定,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旨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意识和奉献意识,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搭建良好平台。取消了“两个八小时”规定后,实际上对监督工作要求更高,要求做到监督更加精细化、精准化,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原判刑罚、个人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来判断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做到因人施教,是否做到合理组织并安排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