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司法厅
日前,省司法厅在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的同时,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从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出发,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司法鉴定内部复核工作方法和程序,压实司法鉴定复核责任,为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制度落地落实、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进行了实践探索,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进行总结推广。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是加强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内部审核和质量把控的重要手段,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牢牢把握“合法公正、有错必纠”原则,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落到实处,严格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程序,有效防范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指导意见》明确,鉴定复核人原则上应当为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其执业范围应当包含复核案件鉴定事项对应的专业领域;要建立鉴定复核人AB角制度,确保每一个司法鉴定案件均有鉴定复核人及时履行复核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既要对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复核,也要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指导意见》强调,对司法鉴定程序复核主要包括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人执业资格、回避情形、现场勘验、过程记录、鉴定时限、文书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复核;对司法鉴定意见复核主要包括对技术标准、规范的遵守和采用、鉴定过程的描述、鉴定材料的选取和使用、分析说明的逻辑性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复核。司法鉴定复核人完成复核工作后,要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复核意见,承担复核责任。(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