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诉讼权利但法庭是庄严、神圣的不容许亵渎和欺诈也容不得谎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把法律视为儿戏终将为自己的谎言买单
日前西陵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案件详情
2018年,王某借给朋友李某十万元钱,并约定好利息与还款时间。但还款时间已过,李某却突然失联,王某遍寻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
王某在起诉时,由于丢失关键证据“借条”,遂决定铤而走险,请人帮忙伪造一份借条。
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发现借条内容语句前后矛盾,且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金额与王某所称有明显出入。法官质疑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因心虚表述模棱两可,当场承认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
法官向王某进行释法,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耐心教导,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
《悔过书》
西陵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予惩戒,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王某接到决定书后当场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