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崇左检察
2022年5月18日上午
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广西住建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受贿案
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封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封宁利用其担任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股东黄某某、南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余某某等31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容积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低价购房、收受房产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共计1746.076731万元。
经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封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份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封宁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审核:贾文宇
文字:胡家杨
摄影/编辑:马思婷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