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宜春5月17日电(通讯员肖云)近日,由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柳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12月底,高某甲(另案处理)、高某乙(另案处理)从高某丙(另案处理)处得知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电话卡可以获取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高某乙先在某通信营业厅用自己身份证开固话卡16张,后高某甲在柳某开的通信营业厅内,仅凭自己身份证开出固话卡32张。柳某明知一次性开32张固定电话卡是违反公司规定,且大量固话卡可能是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为高某甲一次性办理32张固定电话卡,并且将自己的一栋老屋以1200元的价格出租给高某甲,供高某甲作为存放固话设备、办理固话业务的地点。这48张固定电话卡全部由柳某安装调试接通后,高某丙将其交给其上线,用于境外人员的诈骗活动。
通过国家反诈平台反馈,48张固定电话卡中的多个号码被境外诈骗人员用于诈骗,诈骗金额高达1050505.15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