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日期:05-17
法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严格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不同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生成路径,其植根于中国法律文化土壤、契合我国国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回应。从历史传统资源中找到借鉴和依据,有利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统法律文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土壤

无讼息争: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和合”的理念始终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核心,“无讼”是在此理念下发展的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在孔子思想中,诉讼的最终目标是要借助刑罚来实现和谐的世界。儒家提倡面对纠纷时,采用和缓、宽容的方式处理。传统的“无讼”思想暗含了关注民生、维护人民利益的“民本”思想。在儒家思想的主导下,“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实现“无讼”的途径有:一是在传统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罚、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丰富、完善和发展。二是儒家提倡“仁爱”。在儒家看来,“仁爱”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家庭关系。三是通过减少经济成本实现“无讼”。在古代,打官司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因诉讼而失业、倾家荡产的人也不少见。

情理法合一: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思想无疑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天理强调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要具有合理性,在传统法中特指法律的创制须敬畏真理、尊重客观规律。国法要求公平施政执法、用法律来惩恶扬善,这种国法观便有今天所倡导的公正司法之意。古代所称国法要符合王道之法。对于“王法”而言,最重要的是体现“人道”,“人道”就是在民众安居乐业的基础上实行礼乐教化。国法思想的合理之处,在于要求法律与道德彼此交融、法治与德治综合为治,从而达到劝人行善、阻人为恶的目的。人情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人之常情,才能得到民众的信奉和遵行,在古代通常表达为民情。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力求法与情之间的兼顾和平衡。《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就司法活动而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在司法中要求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

平治天下:中国传统至高的政治理想。《礼记·大学》曰:“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文义来看,“天下平”代表一种更高的政治理想。早在先秦时期,把“平”当作理想政治就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共识。《墨子》以“天下平”为善政,其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管子》还把“平”与“治”连用,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同样主张法的客观、公平性。《管子》和《墨子》都把理想之“治”称为“平”。“平”有“分匀”之意,即为“均”。可见,在先秦诸子之中,“平均财富”是平治天下的重要基础。在“均”之外,“平”还衍生出“正”的含义。《尚书·洪范》将“正而不偏”作为治国的最高准则“皇极”。而在法治领域,合乎“正”则“平”。此外,“平”和“正”也与“衡”相联,因此,古代“权衡平正”成为公正司法的代名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传统刑罚基因

慎刑慎罚。慎刑思想是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之一。慎刑思想发端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立法思想,意思是彰明德教,慎用刑罚。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后来,又在儒学与阴阳学等思想影响下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刑事政策和刑罚适用等方面遵循“慎刑恤杀”“适当宽宥”。古代的慎刑观是在系统总结几千年统治经验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深刻反思。慎刑思想的核心是“反对滥刑”,在不公然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寻找轻刑的依据。司法官员通过贯彻儒家“仁政”的价值理念,减免处罚,从而达到轻刑的目的,同时也避免了大量冤错案件的发生。

宽猛相济。《尚书》中已有中刑、中罚、宽严适中的刑事政策描述。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等刑事政策,经魏晋、隋唐至明清一直沿袭不断。“相济”主要表现为刑罚如何适用,实质是在现有规则之上进行调和。“刑罚世轻世重”一般主张“乱世用重典”。荀子则主张“治世用重典”。春秋时期思想家子产主张“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并用。所谓“宽”,就是强调道德教化;所谓“猛”,就是使用严刑峻法。后世的社会治理及刑罚适用也总是在宽与严之间权衡。宋代理学家朱熹主张严本宽济的刑罚论,即司法中应以严格执法、严刑惩罚为主,以适当宽宥轻刑为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的现代翻版,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援情定罪。西周有载:“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即尽管罪犯犯有重罪,但如果愿意把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出来,可以不杀。此外,西周时期的政治家们也提出“援情定罪”,即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定罪,强调依据行为人的动机善恶来认定其罪行及决定刑罚轻重。秦律重视考察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某些罪行的认定上将有无犯意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秦律规定,自首及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汉代董仲舒实行“春秋决狱”后,刑事案件的“援情定罪”便成为一种常态。唐律规定了非常丰富的刑法原则和制度,自首减轻处罚的规定十分详细。这本身体现了儒家宽缓慎刑的法律理念。

情罪允协。以《刑案汇览》所载大量案件为参照会发现,清代地方及刑部在处理服制命案时非常注重案件具体情节、犯罪意图、因果关系以及证据完整性等,同样对服制命案的罪名确认、具体刑罚酌量等持以相当审慎的态度,尽量达到“情罪允协”。考察清律也会发现,其在立法意旨与具体适用上反映出两方面特性: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服制命案审断仍通常以长幼尊卑与亲疏远近为遵循;另一方面,从审理裁断上看,在满足服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非常注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对个案犯罪情节、因果关系、主观犯意、证据完整性等方面的确认抱以严格审慎态度。

听狱宜速。古代在审判程序方面要求听狱宜速,注重效率。北魏孝文帝多次下诏,“勿使有留狱久囚”,有利于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宋代朱熹“以严为本”的立法思想反映在诉讼程序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元代苏天爵主张宽释疑狱,指出如果案件不能及时予以处理,必然导致“囚徒日益以众,文移日益以繁”,如果案件拖延结案,就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调处解纷。调处解纷是中国传统诉讼的一大特色。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传统社会基于“无讼”思想以及政府简约理念,国家正式机构仅负责解决有限的社会纠纷;大部分民事纠纷包括部分刑事纠纷交由民间自行解决。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的策略,体现出“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主官裁断、幕友辅助的特点,这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化。传统社会由提倡“无讼”思想进而发展出的独具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力量不断增进,国家中心和诉讼一元化思路被打破,调动公众的参与、提倡协商、自治和自律的多元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得到社会主流观念的认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传承关系

德法共治促社会和谐稳定。考察中国法制史,能够发现其中深厚的德法共治底蕴。“礼”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道德的重要体现,体现在用“礼”教化子民,以致政通人和。具体来说,首先是以德辅法。《中庸》记载:“义者,宜也。”通过对传统法制中道德教育的思想渊源梳理不难发现,开展群众的道德教化是引导群众遵守法律的核心内涵。其次是以法倚德,“惩”“责”为重。“惩”“责”为重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刚性。最后是德法共治,治为根本。当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便是对该思想的传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挽救工作,让更多的当事人认罪认罚、认罪服法,并获得从宽处理,同时得到被害方谅解,有利于最大限度消除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中国司法传统中,依法审判是司法人员处断案件的首要遵循。在此首要原则下,司法官群体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必参之以“人情、天理”,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在司法裁判中亦体现出诸如“宽猛相济”“慎刑慎罚”等法律文化精髓,并且在牵涉亲属、攸关人命的刑事案件中,除以古代服制要求为基本遵循外,更强调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动机、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慎区别。对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如实交代犯罪情节的,地方与刑部均可从中推断其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从而在具体罪名确认、具体刑罚适用中酌情考量。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内在要求,与传统司法审判所体现出的司法逻辑与司法理念具有深厚的内在关联与历史传承关系。

司法能动性的合理、审慎发挥。古代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具体案情常呈现与常理常情有悖之情事,在刑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遵循基本礼制,尽可能追求实现个案正义。作为深谙律例规则与司法理念的清代地方官吏与刑部各司官员,即便是从内心完全确认服制关系的合理,但当面对有伤人伦、有悖天理、有违国法的残忍命案时,无论是因人之恻隐还是因对律例要求与功能的实质实现,他们对具体个案正义的追寻已不仅仅是“自由裁量”,而是对司法能动性大胆坚持,从中可窥见其所蕴含着的历代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精神的矢志追求。故而,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撷采优秀传统法治精神,立足已有立法刚性,在合理审慎的司法能动性发挥中尽可能实现个案正义,便有了充分、笃实的历史奠基与思想渊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合理审慎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

以价值观为引领优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历史追溯可见,国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在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关系协调与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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