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最高检发布第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监督案件。
最高检指出,现实中,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并非个例,情形多样。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
女子“被结婚”20年后才发现
曾因涉嫌重婚罪被警方传唤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1999年,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99)某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
杨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临沂市某县登记结婚。
杨某花夫妇遂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某县民政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
2020年5月9日,杨某花以临沂市某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99)某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无效。法院却裁定驳回了杨某花起诉。
同年8月19日,杨某花不服某县法院行政裁定,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发现,本案为法院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符合法定期限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杨某花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某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并对杨某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监督。
某县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后确认,杨某花被冒名登记结婚事实确实存在;因身份信息被冒用,杨某花还曾被居住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传唤。
检方发出检察建议书后
民政局撤销了假冒的婚姻登记
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
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对孙某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教育;强化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审核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020年9月21日,某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依照程序对(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组织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婚姻登记审核把关;开展全面排查,对全县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彻底整改。
临沂市检察机关将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向山东省检察院汇报后,引起省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检察院、高级法院、公安厅起草制定《关于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导解决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临沂市检察机关总结该案办理经验,截至目前,已办理此类案件18件。
最高检: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
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
对于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如果继续上诉、申请再审会导致诉讼程序空转,同时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最高检提到,现实中,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并非个例,情形多样。2021年11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制度落实见效,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最高检指出,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促进依法治理。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