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求自贸港 安居房管理办法意见

日期:05-11

本报5月10日讯(记者高潮)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对安居房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在安居房申购要求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安居房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购程序等,要求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房,引进人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省户籍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

在安居房申请条件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购安居房的必需条件和禁止情形。在完善安居房申购程序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购安居房必须先申请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然后在安居房项目发布销售公告后,凭《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申请参加轮候选房。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在封闭流转期内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向符合购房条件和轮候规则的对象转让。购房5年后,安居房承购人家庭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换购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届时安居房评估价格补交差价,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房,缓解因家庭人员变化而产生的住房困难问题。在满足10年的封闭期后,安居房可以上市转让,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转让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优先购买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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