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韩兵通讯员苏相月斗超)4月29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12条具体措施,涵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调查取证、检察建议回复、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监督检查等内容,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严禁干预办案。《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的不当干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袒护、不包庇,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调查,检察机关需要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指派、聘请相关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对现场进行勘验,或采用其他调查方式的,行政机关要予以积极配合。
保障检察建议权威性。《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说明履行职责情况;对于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要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未回复、未整改、回复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或者向行政机关本级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通报,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工作文件、联合执法检查、互派人员交流学习等措施,加强联系沟通,互通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行政违法问题解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信息共享机制,促使协作配合信息化、制度化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