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案件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要求的重要举措,是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以案件管理效能促进案件办理质效提升
□将案件管理权与司法办案权适当分离,既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导作用,又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实现日常监管,使检察一体与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得到很好结合。要坚持一手抓案件办理,一手抓案件管理,做到有序放权、有效监管,实现检察官办案工作“放权而不放任”“有权而不任性”。
□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要把提升办案质量作为共同的目标,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解决,力求在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把工作做到极致,推动监管理念和办案理念的同步更新、监管机制与办案机制的同步完善,促进两者融合,使厚爱适时在严管中凸显。
案件管理作为案件办理外延的存在,与案件办理相互作用,也是广义案件办理的组成部分,同时其一切活动均与办案工作一脉相连,并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构建与检察权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让案件办理质效和案件管理水平同步提升。
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关系
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案件办理是检察机关主要的专业性工作,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有关诉讼或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案件管理依附于案件办理,而没有案件管理的案件办理也是不完整、不全面、不受制约的,特别是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案件管理应发挥独特作用和监管优势,以达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之目的。
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对象一致性——均是围绕案件展开的司法和管理活动。案件办理是围绕案件本身反映出的客观事实,经过对证据的依法搜集、锁定、调查、应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施行。案件管理主要针对案件的系统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案件公开、涉案财物处理、办案质量、办案效果、文书制作和使用、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目的一致性——均是增强法律监督的手段。案件管理通过构建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人员考核、业务数据监控、辩护律师与代理人接待、案件信息公开、人民监督员监督等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权滥用,同时运用大数据、移动终端、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总而言之,就是着力加强办案程序监管、办案实体监管、统计数据监管,有效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司法办案、服务诉讼参与人,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业务信息化管理机制,促进提升新时代案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独立性。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同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案管部门与案件管理各部门联系密切又相互制约,但差异性也比较明显。
侧重点不同。从字面意思看,案件管理侧重于“管”,而案件办理侧重于“办”。案件管理的“管”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检察长的全局管理,二是业务部门的纵向管理,三是业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四是专门部门的重点管理,五是办案人员的自我管理。其中,由专门部门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运用科学手段,达到对案件自进口至出口、从静态到动态的全流程管控。可见,案件的质量不仅要依靠“办”,还要依赖于“管”,按照“管办适度分离”原则,两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虽然两者把各自力量联结成集体的力量,但相互间也形成彼此约束的关系。既与权力制衡规律相契合,也有利于最大限度调动两者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层面的积极性。
职责范围不同。案件管理主要围绕四项基本职能展开:其一,监督职能是对案件办理过程或某一特定节点进行提示、督促,使其结果达到既定目标,具体业务中主要通过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来体现监督职能作用;其二,管理职能是经过优化配置,对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案件受理与办理分离;其三,深挖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凭借数据反映的规律,提出建议,履行参谋职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其四,强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提升律师接待工作水平等。通过履行管理职能,有效实现对办案活动的合理安排、对办案流程的严格规范、对办案行为的有效监管、对办案质量的有力保障、对办案绩效的科学评价。从形式上来说,案件管理主要是一种程序审查,案件办理则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查,对客观、合法的证据予以采纳,使案件事实得以真实、客观反映,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实践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正确处理“管”与“办”的关系。将案件管理权与司法办案权适当分离,既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导作用,又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实现日常监管,使检察一体与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得到很好结合。通过案件办理中的程序与实体适当分离,以内部集中统一的程序化管理监督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在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建立扁平、密切的联系,为检察权规范运行提供科学高效的监督保障。
加强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的协调沟通。案件管理涉及所有案件,整体性强,在工作中应注重融监督于服务中,通过与办案部门的有效沟通、良性互动,形成合力,突出对司法办案全过程的节点监控、实时监控和事后评价,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坚持一手抓案件办理,一手抓案件管理,做到有序放权、有效监管,实现检察官办案工作“放权而不放任”“有权而不任性”。
强化案件管理监督效能促进案件办理质效提升
加强案件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求的重要举措,是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案件管理要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全面、高效、规范、有序运行,就必须站在新的时代坐标上,充分认清形势任务,以提升办案质效为根本导向,调整优化案件管理手段,服务“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
导向——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和区域案件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所发生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前瞻性建议。紧紧围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做好业务数据的价值深挖和综合研判,为改进业务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健全业务分析研判制度,建立与办案部门会商机制。探索建立与第三方数据分析研判力量协作机制,多维度提升业务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数据“智库”作用。强化数据审核,严格落实办案部门的填录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填录行为与核查行为共同发力的业务数据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完善办案信息统一采集、数据统一提供的集中管理机制,规范业务信息采集、管理、运用、共享、公开的程序。组织开展业务数据专项督查活动,严肃追究错误填录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纪责任。
抓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实体性问题和办案效果为重点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全面设置评价指标,确定多层次评价维度,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质量评查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客观评价办案工作,引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立以本院评查为主、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评查和同级院之间交叉评查为辅的工作模式。
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管理部门充分发挥需求统筹作用,协助信息技术部门共同研发并优化、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把检察机关办案、管理、统计融为一体,实现办案流程与流程监控互相贯通、数据填录与数据自动生成采集同步、程序管理与实体管理相统一、线上管理与线下管理相结合,促进执法司法和管理水平实现新跨越。努力促进政法机关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同时兼顾有关业务需求,实现政法单位办案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推送和资源共享共用,全面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根本——锻造复合型案管队伍。重视案管队伍建设,打造高水平的案管人才队伍,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对案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建设专业型案管,一要坚定案管人员的理想信念。在党的领导下,讲政治是时代主旋律,案管人员要围绕知行合一的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融入案管工作,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到实处。二要提高案管人员的选任标准。案管集业务、事务、服务、综合于一体,决定了案管人员选任的高标准,在权衡“放权”与“控权”关系时,将高度负责的态度汇聚于案管主责。三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案管工作是一项兼具法学、管理学及计算机知识的综合性工作,在强化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兼顾与现代管理知识相融合,特别是在创新培训方式方面,要把开班、跨岗锻炼、参观考察等有机结合,最大限度调动人员积极性。四要完善激励机制。对德才兼备者要重用,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人物要表彰,对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榜样要加大宣传力度,以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整体工作氛围。
灵魂——以严管厚爱促双赢多赢共赢。在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检中,“严管厚爱”是指导案管工作的主要理念。张军检察长2019年在大检察官研讨班总结讲话中指出,案件管理是检察权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负责案管工作的部门要善于管理、敢于担当,想方设法支持、帮助业务部门更加优质高效办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因此,在对待严管与厚爱的关系时,要认识到严管是手段,厚爱是目的,案管人员不仅要真管真严还要敢管敢严,在严管的时候敢于较真。同时,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要把提升办案质量作为共同的目标,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解决,力求在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把工作做到极致,推动监管理念和办案理念的同步更新、监管机制与办案机制的同步完善,促进两者融合,使厚爱适时在严管中凸显。此外,案管部门在尊重办案部门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规范司法,提升办案质效,以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
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将监管融入办案,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要求。立足新的时代起点,案件管理部门应更新工作理念,将案件管理工作置于检察工作大局中,做细、做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检察新格局构建和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高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