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日:MOBA游戏地图版权保护要做到“三排除”

日期:04-25

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检察日报记者于潇)近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的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人民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游戏地图定义、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及属性、游戏地图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表示,MOBA游戏地图版权保护,要考虑MOBA游戏地图的独创性及其侵权的具体情况,还要考虑到版权保护对正当竞争带来的影响。

杨旭日介绍,MOBA游戏起源于社区,其表达即游戏地图应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要持谨慎态度,要厘清其著作权保护范围。“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三条道路一直打到结尾,中间是一条河,尽管在设计逻辑上高度重合,但作为一款具体的MOBA游戏软件,其具体表达形式是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于其中的游戏战斗场景,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作为三维战斗场景及二维的缩略图,应该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著作权保护。”他说。

他认为,MOBA游戏地图版权在认定侵权时,需要做出三个排除,一是游戏的公共部分,比如“三条路,一条河”的游戏地图基本结构,几乎所有的MOBA游戏都是采取这样的形式,不应该作为保护的对象;二是互动部分,包括玩家之间的互动,玩家与软件之间的互动,还包括软件与软件之间的互动;三是MOBA游戏本身的风格设计,还包括UI等,使软件区分于别的软件的格调和设计。这三部分可以作为MOBA游戏地图著作权比对的主要方面。在他看来,MOBA游戏除了地图版权之外,英雄角色应该作为MOBA游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对象。

杨旭日同时强调,对于游戏中的玩家与游戏的互动,玩家内部之间的互动,以及软件与软件之间的互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应赋予其著作权法上的独占性。“这也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宗旨相一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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