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听证促进办案决策民主

日期:04-25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指出,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检察听证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检察履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检察听证广泛吸收群众意见,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一方面,检察听证制度能够增强司法的民主性,促进阳光司法。检察机关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当面听取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把办案过程、案件处理依据“亮出来”,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释法说理,从而促进案件在决策过程中实现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检察听证制度能够提升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内心确信,在听证各方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吸收听证意见并作出决策,有利于缓解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矛盾,消除当事人内心疑虑,进而保障决策的科学与民主,提升司法质效。

如何助力推动检察履职全过程人民民主

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合理。当前,检察机关在严格落实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以期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尤其是对于那些自荐报名的申请人,也要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等因素,积极吸纳选任。但是从检察听证制度运行实践来看,有的检察机关听证员的选任范围相对较窄,基层普通民众相对较少。实际上,检察听证作为一种大众参与的司法模式,更强调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进一步扩大听证员的选用范围,加大基层普通群众担任听证员的比例,让检察听证制度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如此才能更有力保障检察听证全过程人民民主。

充分吸收采纳听证意见。根据《规定》第16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由此可见,通过程序控制确保听证意见受到重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听证意见的法律效力。从实践来看,检察听证制度强调过程的公开与透明,是否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意见尚需进一步明确。听证意见是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处理的重要参考,检察官应如何参考、落实听证意见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另外,实践中存在听证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提前阅卷,有的甚至到了听证会现场后,根据检察机关或者各方诉讼参与人陈述了解案情,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很难对有关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影响听证意见采纳。因此,必须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听证员队伍,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听证员履职能力,保证听证意见客观、权威,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得以有效落实。

加强理论研究,持续提升检察听证实效。在检察听证实践中,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需要进一步关注与调研分析。例如,要确保听证时间合理、充足,避免短时间内对多个案件开展听证,流水线式的操作只是完成了听证程序,很难达到举行听证的预期效果,反而会增加司法成本,甚至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建议搭建更多的深度交流平台,邀请专家学者和广大检察官参与其中,就检察听证工作的理论和实务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共同推动检察听证理论研究工作。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或者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大量检察听证实例开展实证研究分析,推动检察听证制度走深走实,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如何落实检察履职全过程人民民主

准确把握听证案件范围。根据《规定》第4条规定,要求进行听证的案件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由此可见,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具有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具体要求。实践中,检察听证要切实聚焦复杂疑难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避免将争议已经基本化解或者没有争议的简单案件纳入听证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前提下,有必要对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例如,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没有争议的案件,则无必要举行听证会。又如,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听证范围主要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从而提升检察听证质效,切实将人民民主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

确保听证员组成更加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纳入听证员库的成员不应有明显的身份特征,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建议可将回避制度适用于听证员,当事人拥有申请听证员回避的权利。在听证员的选用范围上,适当增加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比如,在每一个听证案件中专门抽取或者邀请相关法律人士出席并发表意见与建议,这些人员可以是资深法学专家、法学教师、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等,主要负责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有助于听证员厘清案件的前因后果,作出更加公正、客观的评价,从而促进检察听证的民主性。

建立听证反馈机制。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进行的听证外,可以对检察听证全过程录音录像,保证听证全程留痕。随着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可以考虑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将听证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人民群众与其他公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可以在该网站上建立专门的意见建议箱,由专人负责了解听证的效果。负责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应对经手的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并对最终的实效进行总结,及时回应民众的诉求。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不仅要对事实与处理结果进行评议,同时也要对听证过程中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进行评议,从而保障检察听证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听证结果的科学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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