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作为记录电子数据获取、流转过程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不仅在调查中起到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纽带作用,而且能反映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证明电子数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谈几点体会。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一般包括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以及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清单等内容。笔录既要准确全面反映收集、提取的整个过程,又要做到语言简练、详略得当。
案由要清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笔录中必须写清楚具体的案由及原因。可根据调查对象、问题性质的不同,写清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形,如“因调查工作需要,为查明**涉嫌职务违法一案(**涉嫌**犯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涉嫌行贿犯罪、**涉嫌共同**犯罪、**涉嫌共同职务犯罪一案),需向持有人(提供人)**收集、提取与本案有关的电子数据。”
对象要明确。由于电子数据依托现代电子信息等技术,以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等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云盘等电子介质或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存储介质。为了说明电子数据的来源,笔录中要写清楚收集、提取的具体对象,即电子数据存储于何种载体,如被调查人的计算机、手机、U盘等。与此同时,要记录清楚这些载体的所有人和持有人,防止退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内容要具体。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还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登录日志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因此,在收集、提取时不仅要写清楚电子数据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且要注明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不能笼统写相关电子数据。
过程要完整。为了重现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全过程,笔录要完整记录收集、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其中起止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地点要具体到房间号,收集、提取的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一是采取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要记录其封存的状态。二是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如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或位于境外的,可以直接提取或者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笔录中要说明不能扣押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三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笔录中也要说明原因。
清单要详细。笔录要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类别如图片、音频、视频、电子表格、文档等,文件格式要规范书写,完整性校验值要保证准确无误,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对查封、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注明有无密码等情况,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张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