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杭州4月21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俞晶冰张佩峰)男子姚某用其他茶叶冒充“西湖龙井”茶,三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西湖龙井”是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商品原产地是有严格限定范围的,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西湖龙井茶的特有外形和特定口感。
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姚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电商平台网店内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字样的标题、图片及文字描述,并从他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假冒包材,将非出自西湖龙井茶产区的其他茶叶以“西湖龙井”茶的名义包装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2021年4月7日,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包装物品。
2021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以姚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姚某交代,其假冒“西湖龙井”是为了增加茶叶销量,为一时之利而侵犯注册商标,触犯法律红线,其感到追悔莫及。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2021年11月19日,临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姚某提起公诉。2022年3月25日,该案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姚某认罪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临平区检察院还同步启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公益保护工作。经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该院于2021年11月支持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提起民事诉讼,强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