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首例确认居住权案件成功调解

日期:04-20
居住权房屋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杨林市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设立了居住权。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松滋法院首次以司法文书的形式确认居住权,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实践应用提供了范例。

本案中,原告蹇某某和被告罗某某登记结婚后,2004年11月生育一女小玲(化名),婚后以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复婚。被告于2018年出国生活,原告蹇某某再次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罗某某确已在美国生活,且未打算回国,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尚有房贷未还清。被告虽愿意离婚但提出共有的房屋必须留给婚生女小玲。而原告表示房贷尚需还清,房子留给女儿后自己仍需有住处。主审法官克服时差困难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最终通过多元调解平台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女,剩余房贷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十四章设置了居住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权利是一种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居住权人使用住宅只限于个人生活必需。因此,非基于生活必需,居住权人不得使用住宅,如利用住宅开设商店、旅馆或储存货品等。但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居住权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法官从群众利益出发,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事宜,切实保障老百姓主张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情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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