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遵义4月20日电(通讯员吴金鑫)23岁的邓某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只是卖了两张银行卡,就沦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人”。日前,经贵州省余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余庆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11月,邓某在酒吧结识一男子。期间,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给该男子进行资金结算,共计非法获利5900元。被告人邓某出售的银行卡,被害人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在随后短短的两三天时间内,邓某的银行卡就接受支付结算流水共计人民币近83万元,其中仅接受诈骗被害人梁某、刘某等多人的转账金额便达到人民币27万余元。
贵州省余庆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对邓某以该罪提起公诉。余庆县人民法院认为,邓某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