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系统协作提升未成年人司法质效

日期: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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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应体现刑罚执行的智能化,还应包括教育矫治、社会帮扶等制度的人性化,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融合。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来看,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挽救、感化的方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识,纠正其错误的价值观,帮助其重返学校与社会,助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司法与普通司法工作相比,具有涉及部门较多、业务综合性强、司法程序复杂等特点。如何提升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质效,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可以借助数字技术,以数据共享机制、犯罪预防机制、协同办案机制、综合帮教机制构建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数据互联与协同办案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需要进行数据共享的职能部门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在数据技术充分应用的今天,每个职能部门已经就各自业务开发并运行了相应的业务数据系统。为此,可在原有各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的基础上,以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为切入口,将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整合与互通。其中,公安机关需要互通的数据包括:未成年人违法数据信息,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据信息等;检察机关需要互通的数据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信息、未成年人监督帮教数据信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数据信息等;审判机关需要互联的数据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信息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互通的数据信息包括:在校学生基本学习生活情况、校园安全相关情况等;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互联的数据包括: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本信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本信息等。

通过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数据信息互联,每个职能部门均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查看相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违法信息、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未成年人监督帮教信息等数据,从而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犯罪预防机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其特殊性,早期成长环境及所受教育与成长后的暴力行为有着正相关关系,有缺陷的家庭关系与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之间也具有很大的相关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对于阻断未成年人原生家庭与成长环境的不良影响,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几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与教育部门一道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做细做实。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结合犯罪预防工作实际,以数据共享机制为依托,以检察机关“2+3”工作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2+3”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以线上预防与线下预防相结合,通过普及预防、专项预防、重点预防等方式全面、系统地推进犯罪预防工作。在线上、线下预防方面,检察机关以定点学校、街道社区、乡镇村庄为联络点,定期开展线下法治宣讲等犯罪预防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制作视频课程、线下课程录制等方式,作为未成年人线上犯罪预防的相关资料。在预防内容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普及、专项、重点三种模式开展预防工作。在普及预防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到相应的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法律基本常识、个人自我保护等基础性犯罪预防普及;在专项预防方面,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应当在特定时间段内,根据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性犯罪预防工作。如在电信网络诈骗较为猖獗的时间段内,检察机关可以就电信网络诈骗开展专项性法治宣讲工作;在重点预防方面,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教育局、中小学校,在特定学校开展重点犯罪预防工作。如某一小学的校园霸凌现象较为严重,则检察机关可以在相应学校开展校园霸凌的重点预防,就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制、自我保护、心理疏导等开展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办案机制。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办案质效,应当通过数据互联系统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同办案机制,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协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协同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协同办理、特定行业专项整顿等方面。

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办理上,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案件后,应当通过数据互联系统向检察机关进行报备与提示,数据互联系统将根据相应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基本数据信息,对个案办理以及下一步工作规划进行分析与提示。检察机关结合系统数据分析信息与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或介入相应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之中。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沟通、对违法未成年人制作笔录、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等方式,核实未成年人违法基本情况,分析未成年人违法原因等信息,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身心特点、违法原因等信息,并及时开展专项性教育与帮教工作,不断提升其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生活习惯,纠正其违法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上,公安机关在收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应当通过数据互联系统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参考系统数据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在查阅公安侦查资料、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公安侦查取证进行引导,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另一方面,提前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挽救工作。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上,公安机关在收到案件后,应当通过数据互联系统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前介入案件,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进行引导,尤其在案件客观性证据、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与事实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与侦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系统性与全面性。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监护人进行沟通,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救助措施。在特定行业整顿工作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在数据分析系统的协助下,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未成年人案件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对于特定商业主体不遵守行业规范的现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重点整顿工作。

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综合帮教机制。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应体现刑罚执行的智能化,还应包括教育矫治、社会帮扶等制度的人性化,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融合。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来看,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挽救、感化的方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提高法治意识,纠正其错误的价值观,帮助其重返学校与社会,助力其健康成长。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以数据互联系统为基础,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社工组织等一起开展以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志愿服务、成长规划等为主要方向的未成年人综合帮教工作机制。

在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帮教工作机制建设中,尤其要注重数据互联系统在帮教工作中的应用。首先,各职能部门可以通过数据系统对帮教工作的数据信息进行线上传输与接收。通过数据系统,不仅可以极大简化相关程序事项,同时也能够对相关工作进行线上留痕,确保综合帮教工作的规范性。其次,在开展具体帮教工作过程中,可以有效应用数据系统辅助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数据系统根据相关涉案未成年人已有的数据信息,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数据系统以个案比对报告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评析与预判,尤其是对当事人开展帮教工作的类型以及开展相应帮教工作的方式提出意见,从而提供给工作人员进行参考。再次,系统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涉案未成年人综合帮教工作的数据信息后,可以通过数据分析系统对单一涉案未成年人与一定数量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数据分析。通过对单一涉案未成年人的数据分析,可以对相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今后注意事项等进行分析,为工作人员进一步开展帮教、回访提供参考;一定数量涉案未成年人的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对未成年人综合帮教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原有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也能够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原因、综合帮教成效、特定人员的帮教方法等进行归纳,协助工作人员深化综合帮教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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