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明星网红,快变成园丁了,到处在“种草”。但他们种草不种树。
种什么树?种消费者和粉丝心里有点儿“数”儿!
穿上明星同款鞋子,变身亚洲舞王;偶像点赞的牛奶,果然格外香;“爱豆”中意的餐厅,吃起来有股幸福的味道。“爱屋及乌”的人们,通过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的分享,来决定购买哪一家产品。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些分享,并没有多少真诚,只是一笔买卖,拿钱办事而已。
我们不会随意把广告标签打给一个分享者,但也不想当被人哄骗的傻瓜。是广告代言人还是好物分享者?不同身份发出的内容,具有不同的纯度,需要明确界定。
多地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界定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概念,明确负面清单,倡导行为规范。
比如,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明确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广告内容欺骗、误导的广告代言行为属于违法的商业代言行为。这让大家识别、判定一些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有了更多依据。奉劝一些明星、网红,别再装傻充愣,要明白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以分享之名,行广告之实,是广告的一种演变。从硬推到植入到无痕,广告一直在挖空心思赢取消费者的好感。个人分享购物心得有极强的说服力,成为一片新生的沃土。
对于明星、网红来说,既不能让消费者知道这是广告,也不能让消费者知道在欺骗他们;既要吃山芋,又要防止手被烫,在“两难”中取舍,要明白孰重孰轻。
须知相比于广告本身,人们更厌烦不光明正大、不真诚、搞小伎俩的行为。人们期待明星、网红明牌,有的人却总喜欢躲躲闪闪,含含糊糊,冠以首席体验官、明星推荐人等名头,能收钱,能与粉丝互动,一旦产品翻车了,出问题了,自己也成了“受害者”,立马撇清关系。这一行为充斥着满满的求利欲和求生欲。但表面的头衔改变不了商业代言行为的本质,以此道规避,就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了。
其实,如果明星清楚标明是广告,东西合消费者口味,人们也会点赞买单,真翻车了,也会报以理解。
每个人都可分享,明星、网红也不例外,而作为公众人物,所言更要慎重,享受了红利,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障好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要低估了大家对真诚的谅解,别高估了大家对欺骗的包容。
人无信不立。跳出商业看,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的广告代言行为也影响着社会价值导向。通过不断完善监督,让见利忘义、败德违法者付出代价,有助于建设诚信社会。人们倾向于模仿明星、网红,他们代表着更好的时尚品位,也希望在引领良好风尚上带个好头,分享、传播更多真诚和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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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广告代言监管指南,以“种草”变相发布广告被禁(澎湃新闻)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对11种具体情形明确了是否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并将以“种草(网络流行语,指推荐好货诱人购买)”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欺骗、误导的代言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指南》确认了7种情形为商业广告代言行为,排除了4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情形包括: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明星合伙人”“入职”等名义为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在综艺节目、影视节目植入广告中为所涉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网络直播营销的内容构成商业广告,参与直播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虽然宣称直播出于公益目的、收入用于公益用途,但网络直播者的行为符合商业广告和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特征的。
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4种情形中,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以促进发展、拉动消费、推动乡村振兴为目的,为本地域非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带货推广,未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
根据《指南》,代言行为涉及的内容存在不良导向和虚假情形,利用消费者组织、产品质检机构、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等特定身份人员或组织进行广告代言,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均被列入涉嫌违法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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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