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发布
4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为主题的线上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暨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问题一: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绝核酸检测、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病情和行程信息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周某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热情况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出现鼻塞症状,前往省外疫区某诊所就诊。次日,和朋友参加公司年会。17日,周某出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热等症状,多次前往某医院就诊。与周某共同参加公司年会的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被隔离治疗,后被确诊。1月24日,被告人周某驾车与其妻子、儿子、女儿到达阳泉市。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向周某了解其返晋前行程与接触人员时,周某未全面如实告知,并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与亲戚聚会,前往超市、医院等地。2月2日,周某确诊被隔离收治,与其密切接触的16人被隔离观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康复后两次捐献血浆,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认定周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居民自省外或疫区返回居住地时应主动如实向社区及有关部门报备行程及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已被隔离人员,并按照疫情防控政策,接受居家隔离等措施,不得不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隐瞒其省外疫区旅居史,以及在省外疫区已接触过隔离病例的事实,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前往公共场合、参与家庭聚餐,因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造成了引起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据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捐献血浆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问题二:
在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梁某某为他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
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给大货车司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至10月底,梁某某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案发,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核酸检测报告是证明个人是否为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携带者的重要依据,出示核酸检测报告也是目前对于重点人员管理的主要手段。伪造虚假核酸检测报告会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本案被告人为货车司机伪造医院电子印章,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应付疫情检查,其行为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问题三: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宋某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被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编造“杨家峪剪子湾社区富康苑发现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120马上过来拉人”的虚假视频信息,发送至3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直接覆盖人员共计534人,并被其他个人转发,造成当地小区居民恐慌。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辟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种虚假的疫情信息和谣言会造成居民恐慌,严重干扰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编造居住地社区发现确诊病例的虚假信息,并转发至多个微信群,覆盖人员众多,已经严重影响当地疫情防控秩序,其行为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案也告诫社会公众,越是在疫情防控吃紧的时候,越要配合社区、卫健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问题四:
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捐助病人名义,捏造有关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蒋某某假借销售口罩诈骗他人钱财被判诈骗罪案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某某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便主动联系王某某,谎称自己有货源。骗取王某某信任后,通过其介绍,蒋某某分别从李某某、何某处骗取购买口罩费用共计3563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医用口罩货源,骗取他人钱财,应当予以严惩。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个人掌握防疫物资货源,诈骗他人财物,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需防疫物资的心理,通过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情节恶劣,应予严惩。
问题五: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者个人为牟取暴利,囤积口罩、防护服、药品等防疫物资和其他民生物资,哄抬价格、高价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六: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解答:
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刘某某、赵某某殴打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被判处妨害公务罪案
2022年2月27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检查点时,不配合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殴打,致使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政府委托,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是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依法执行公务人员。公民应该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本案中,二被告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个人信息,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妨害公务罪。
典型案例:张某某辱骂、殴打防疫卡点工作人员被判寻衅滋事罪案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女友王某某经过阳城县凤城镇荪庄村疫情防控卡点时,工作人员吴某某等对其进行劝返,双方发生口角。吴某某报警后,阳城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张某某劝返。3月4日,张某某酒后未佩戴口罩来到凤城镇荪庄村疫情防控卡点,无故辱骂工作人员吴某某,被劝返。张某某回家后又持菜刀返回卡点,继续辱骂吴某某,并持菜刀朝吴某某身上砍,被吴某某扑倒在地。张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安排,同时制定较为详细的工作量和工作细节上的规划。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均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对正在履行防控任务的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多次随意辱骂、殴打防疫卡点工作人员,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寻衅滋事罪。
问题七: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仅对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破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问题八:
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题九: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问题十:
对于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防控款物,或者挪用防控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