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刑事检察业务审批事项规定》促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

日期:04-13

“鉴于被告人初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这是山东省诸城市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摘录。近日,诸城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清伟告诉记者,类似内容在法院判决书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这归功于该院探索创新的《刑事检察业务审批事项规定》。

2020年4月之前,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一度不到70%,“案-件比”达到1∶2.6。该院对此高度重视,安排办案部门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发现一些员额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是增加自己的工作量,缺乏积极性和主动作为;还有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二退三延现象较多,有时为了一个办案说明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充分听取员额检察官意见的基础上,2020年4月,该院创新制定了《刑事检察业务审批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确保员额检察官充分自主履职的基础上,对是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否退补、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提幅度刑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等18项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必须由办案人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除了对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明确外,《规定》重点对如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实体工作进行规范;对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事项作出详细说明,要求承办人提出意见后,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再将联席会议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定;分歧意见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要报检察长或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

“在我看来,《规定》从根本上是利好员额检察官的。一方面,它能保障员额检察官充分行使职权;同时,一些程序规定虽然对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有一定限制,但更大程度上是对员额检察官的保护,避免滋生腐败。《规定》对办案质效的提升作用,我们有目共睹。”作为《规定》的创始人之一,检察官刘清伟体会深刻。

《规定》实施后,受益的不仅是检察机关。诸城市公安局法制案件审查大队副大队长臧运峰告诉记者:“我们侦查一线人员感触最大的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减轻了我们的工作量,我们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也更加顺畅了。”诸城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彭玉波则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比例越来越高,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更是达到100%,大幅提升了刑事审判工作效率,上诉率也下降不少。”

据了解,《规定》施行以来,诸城市检察院“案-件比”从1∶2.6优化到1∶1.0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由70%提升到93%以上,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100%,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100%。

“《规定》是我院贯彻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理念的具体举措,目前成效初显。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结合实际不断加以完善,推动刑事检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该院检察长刘水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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