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磊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依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一项有力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提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的明确要求。笔者认为,当前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应当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实质法治,以行政争议化解为牵引。检察监督环节的行政争议来自审判环节,而且因其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有的还经过行政复议,矛盾争议更为复杂。检察机关应完整诠释行政诉讼法的多元目标追求,防止行政争议在检察环节继续空转,将争议化解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连接点。为此,必须坚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检察格局中的牵引作用。牵引作用体现在要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贯穿于每件行政监督案件之中,贯穿于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落实以监督诉讼活动为起点促进公正司法;由行政诉讼监督的表层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从“就监督而监督”穿透至“在监督中化解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从个案向类案穿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理念,实行“一案四查”,做好每件案件的行政争议化解评估分析,以“程序空转”“诉非所求”案件作为重点,分析违法点和当事人有无合法权益受损,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过程,伴随着监督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通过监督来促成化解,在化解中推动监督,亦实现了行政检察的监督违法、恢复秩序、平复争议之效。
第二,坚持司法为民,综合分类施策。行政检察本身就蕴含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在履职中要把握法律规定、司法政策、国情民意,实现法律与情理的有机融合,保证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具体而言,要以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为中心,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对于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案件,“以抗促调”;对于法院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行为违法的,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违或校正来修复关系、弥补当事人权益;对于大量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息诉罢访;对于当事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司法救助、民政救济、社会救助,传递司法温度,体现人文关怀;同时,通过社会治理或直接参与到党委政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解决具体争议,促进诉源治理。
第三,坚持能动履职,创新方式方法。检察机关的行政争议化解实际上是推动、促成争议的解决,既是政治责任担当的要求,还有着能动履职的内生动力。行政检察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担当作为,在行政争议化解的理念、方法、机制上作出努力。在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手段,更好地考虑政策和法、理、情的平衡,使现有检察职能发挥更大、更优作用。更要强调法定方式之外的“附加”工作,即检察官开展的相关化解活动,居中调停、斡旋说服、沟联各方、协调处置、救济扶助、促进推动等化解活动,实现工作的“附加值”。行政争议化解必不可少地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也要善于借助外部多元化解机制作用,以“我管”促“都管”,合力促成行政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