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安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诉讼新宗旨,行政诉讼活动从诉讼流程导向转向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这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及其活动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适应这一新要求,检察机关需要不断通过司法实践创新,来推进诉讼活动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转变,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就是在检察监督实践活动中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创新案例,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行政诉讼法新宗旨,要求行政诉讼不仅在程序上做到争议案结,而且要通过“民安政和”实现实质性的争议事了,这一崇高目标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彰显。
纵观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可以概括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典型性:第一,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后能够高水平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展开司法调查,取得影响裁判适当与合法的关键证据,作出正确的检察监督判断;第二,按照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国家司法宗旨,积极选择在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法律途径,依法进行司法沟通和司法协调,使本案当事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促使行政机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依据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再次作出工伤认定;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结合特殊群体涉案者权利救济的实际需要,本着代表国家机关推动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积极启动并尽力协调引入对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行政救助和社会救助。这样的监督思维和实践路径,既做到了救助资源动员的充分性,又保证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彻底性,可以完整体现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合法性和时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