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结账盗窃需要治标更要治本

日期:04-12
商超犯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哲

盗窃本来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形态,但自助结账是一种新的商业形式,是新零售的重要形式,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人”。自助结账是在移动支付和物联网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商超通过自助结算通道,减少结算排队时间,提升顾客购物体验,降低人力成本。

自助结账的优势在于“无人”,但目前的缺陷也在于“无人”。没有收银员结算,也就没了收银员的监督。普通顾客结算的熟练程度必然低于负责结算的收银员,比如扫码时会忽略物品与屏幕清单的一一对应,没扫上码却以为扫上码了。在自助结账通道不成熟的情况下,即使漏扫了,也没有任何仪器会对漏扫的情况予以提醒。在人的不熟练与技术的不成熟叠加的情况下,就必然增加了失误性的漏扫。这些失误性的漏扫一旦被顾客意外发现,就可能让顾客以为发现了自助结账的漏洞,几次漏扫都没有得到提醒的话,就会强化顾客对自助结账漏洞的确认,从而引起占便宜的心理,利用这一漏洞偷拿一些物品。

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故意漏扫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是这种盗窃行为是否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因为相当比例的行为人是因生活窘迫,其自助结账盗窃的数额都非常低,有些只有几十元,或者一两百元,且偷的又都是极低廉的生活必需品,比如蔬菜、主食、火腿肠等;还有不少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很高,盗窃的目的是排解生活和工作压力。这些行为既有可谴责的地方,也有可同情理解之处。除了顾客自身问题之外,商超自助结账通道建设本身也存在不完备之处,在漏扫发生时商超安保人员明明有的已经发现也不提醒,导致顾客陷入自助结账通道可能存在故障的错误认识,从而由过失性漏扫向故意性漏扫转变,不仅不能预防犯罪反而诱发了犯罪发生,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人性陷阱”。事实上,不健全的自助结账模式正是商超盗窃频发的制度性诱因。因此简单的刑罚手段不仅不能解决犯罪,反而还可能助长其他犯罪的发生,实践中就存在安保人员借漏扫而进行敲诈牟利的案件发生。

自助结账通道的不完善不仅与部分商超的粗放型管理有关,还与自助结账通道缺少行业标准有重要关系,目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系在自助结账通道出现之前产生,缺少对“无收银员结账”这种新型购物方式的考虑。而没有自助结账购物环境的标准,也就难以对商超提出管理上的普遍要求。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不仅制定了此类犯罪的捕诉标准,在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上实质的考虑可罚性不唯次数论,同时还向发案较多的商超发出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犯罪预防宣传,并向行业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共同完善自助结账通道的购物环境标准,共同研究制定商超企业治安防范规范,统一损失赔偿标准,制定防损应对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避免引发次生廉洁风险和其他犯罪,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对自助购物环境的治理,从而实现标本兼治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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