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均是吸毒人员。李某到王某所在城市谋生,因暂未找到工作,借住在王某家中,并时常到王某经营的烧烤摊帮忙。借住期间,王某、李某二人在王某家中一起吸食冰毒四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理由是:第一,李某经王某同意借住在王某家中,作为同住人员,对王某的房屋享有一定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不能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对象。第二,王某和李某二人是朋友关系,且均为吸毒人员,李某因没有找到工作而借住在王某家中,并经常到王某的烧烤摊帮工,王某碍于情面,对于不容许共同居住的李某一起吸食毒品缺乏期待可能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房主对其所有的房屋的支配和控制具有排他性。李某借住王某家中,仅仅处于客人的地位,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支配、管理的权利。第二,王某、李某不是恋人关系,亦非近亲属,王某作为主人,可以禁止李某在其家中从事违法的行为,而李某作为一般朋友和客人,理应接受作为主人的王某的合理安排。换言之,王某对于不容许作为客人的李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具有期待可能性。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许同住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此类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第一,从容留者的角度看,容留者对该场所是否拥有排他性的支配、控制权利或者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状态。行为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仅限于行为人对场所拥有排他性支配、控制权利或者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状态的情形。这种对场所的排他性支配、控制可以是永久或长期性的,也可以是短期或者临时性的。如果行为人可以要求吸毒者离开其正在吸毒的场所而吸毒者无法与之抗衡的,那么行为人对该场所的支配、控制达到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程度。例如,甲将他人无人看守的空闲房屋信息告诉吸毒人员乙,甲、乙在该空闲房屋内共同居住并多次一起吸食毒品,甲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如果甲偷配钥匙并控制该空闲房屋之后,再容许乙共同居住并一起吸食毒品,则甲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无疑对房屋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控制的权利,是适格的容留者。
第二,从被容留者的角度看,被容留者对房屋是否拥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利或者支配、控制状态。原则上,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仅限于容留者拥有对场所的支配、控制权利,而被容留者未经容留者允许,对该场所不具有支配、控制的情形。如果被容留者对房屋拥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利或者支配、控制状态,则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不是适格的容留对象。行为人容许对房屋拥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利或者支配、控制状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一般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例如,二人以上合租的房屋,所有成员都对该房屋共同拥有支配、控制的权利。有成员在该房屋吸食、注射毒品,则其他成员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又如,二人中一人出资、一人提供身份证共同开房一起吸食、注射毒品,均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李某作为客人,对房屋不拥有支配、控制的权利,也不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的状态,是适格的被容留者。
第三,从容留者与被容留者的关系角度看,容留者对于制止被容留者在该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可成为排除责任的事由,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期待不能,既可以是阻却责任的事由,也可以是减轻责任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王某、李某二人仅是因共同吸毒而结识的一般朋友,王某对于不容许李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具有期待可能性。当然,李某是借住在王某家的客人,并时常到王某的烧烤摊帮忙,王某碍于情面,容许同为吸毒人员的李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不是特意为李某吸毒而提供场所,也没有收取费用,情理上确有可谅之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